张 晨:论党纪与国法的关系 | |||
煤炭资讯网 | 2021/1/15 16:57:34 论文、言论 | ||
“党纪”与“国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党纪”指的是党的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国法”指的则是国家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约束和规范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和法人。党纪与国法固然存在区别,但两者之间更存在着相辅相成、互相衔接的密切关系。 首先,党纪要从于国法。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开展,党的纪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纪律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不能突破法律的原则性、禁止性规范,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党纪和法律在限制自由和权利方面各有侧重,纪律不能设定属于法律特有的行为评价方式。比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在国家监察法中规定留置,实现“两规”的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彰显出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其次,党纪要严于国法。党的纪律和规矩体现党的性质和宗旨,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必然高于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般性义务。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纪律和规矩的标准和要求应当更加严格。全面从严治党,最根本的就是要使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各项规定办事。既要扎紧制度的笼子,又要使党纪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谁触碰,就惩罚谁,防止出现“破窗效应”。对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无视纪律者,对于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者,要零容忍,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特别是执行纪律不能因为同时违纪的党员数量众多而搞“纪不责众”、“下不为例”。 第三,要坚持纪挺法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王岐山同志曾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概括了违纪违法干部受处理的四种情形,传承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2016年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回归了纪律的本质特征,体现了党对依法治国背景下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放任自流,该提醒的提醒,该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不能等到法律底线被突破后才有所反应,切实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最后,要做好纪法衔接。坚持纪法分开,并不是两者截然分离,而是要实现二者的有机衔接。2016年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党员违法犯罪的,必须受到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国家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履行双重职责,既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又是国家监察专责机关,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党内监督的不足,通过国家监察的方式同法律监督、司法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无缝对接。 党纪和国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出发,在党治国理政中发挥着不同的效用。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纪和国法的关系,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六项纪律”,坚决同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确保党纪党规的刚性约束和国家法律的一体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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