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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集团五矿给科队级干部上“紧箍咒”

煤炭资讯网 2011/7/10 10:11:03   党群工作

  本网讯 (特约记者胡九潭)为严肃对各级安全事故责任者的问责追究,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健康、和谐、快速发展,根据《阳煤集团领导干部安全问责规定》文件精神,近期以来,结合抓好雨季“三防”安全,阳煤集团五矿把干部安全责任的落实作为重点抓在手上,进一步明确了发生各类影响安全的情况时对科队级干部的安全问责规定。

  阳煤集团五矿根据安全生产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科队级干部安全问责制,为确保安全问责追究的公开、公平、公正,矿成立了安全问责领导组,严格对负有责任的科队干部进行安全问责追究,明确规定,凡井下、地面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触及安全红线制度,要对负有责任的科队级干部实施问责,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应承担责任的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降职使用、责令辞职、就地免职,各种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发生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触及安全红线制度的,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或隐患进行调查分析,责任认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在落实安全问责过程中,领导组依据事故调查组建议,按照有关规章、条例,做出问责决定。凡受到安全问责的科队级干部,由安监、纪委、政工部门执行,被问责人在事故处理中,上级已给予处理的,要结合本规定执行较重的处理,不进行重复处理。
  阳煤集团五矿同时规定, 在井下发生重伤,对队组分管副职就地免职,并罚款3000元;对队组党政正职罚款2000元;井区级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2000元;党政正职给予罚款3000元。发生重大隐患未遂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队组分管副职罚款20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党政正职罚款2000元;井区级单位分管副职罚款2000元;井区级单位党政正职给予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负有直接或主要管理责任的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直至免职,同时加倍处罚。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季度内检查验收连续两次排名末尾或者有两次不达标等5项内容和单位、队组发生人身事故超过指标规定,对井区级、直属队组的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诫勉谈话。发生重伤事故、重大隐患未遂事故,根据事故分析,对负有业务保安责任部室的相关责任者对照井区干部的处理进行安全问责。井下直属队发生死亡事故,对责任队组党政正职给予撤职处理,主管部室分管领导给予免职处理。井区分管副职给予免职处理,实行三级管理的井区下属队组发生一起死亡事故,从下到上进行株链问责。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单人死亡事故,井区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理,事故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安全的副职给予免职处理。地面单位发生死亡事故、井下发生一次两人以上死亡事故,对责任队组党政正职、所属厂(井)区分管副职、安全副职、党政正职给予撤职处理。年度内因安全问责受到两次党纪政纪处分的井区、科队级领导干部,给予免职处理。

  在加大安全问责处理的同时,阳煤集团五矿还制定了科队领导跟班安全问责制度,科队领导跟班不下井、现场不到位、管理不尽职、脱岗早上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就地免职,并罚款3000元;发生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科队级领导给予就地免职,并罚款3000元。
  
    本网特约记者:胡九潭      编 辑:刘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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