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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滴道盛和煤矿立井“4?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煤炭资讯网 2018/7/12 16:00:51   安监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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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4 月 4 日 10 时 51 分,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 任公司滴道盛和煤矿立井(以下简称滴道立井)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委员王勇,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副部长兼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国家煤矿安监局副 局长桂来保,省委书记张庆伟、省长王文涛、副省长聂云凌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从严从细做好事故处理,认真反思,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肃追究事故责 任。按照领导批示要求,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事故调查处理 和抓好防范措施落实等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2018 年 4 月 10 日,依法成立了黑龙 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滴道盛和煤矿立井“4·4”较大煤 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哈南分局)局长杨成太任组长,哈南分局、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省纪委监委驻省 国资委纪检组、鸡西市监察委员会、鸡西市公安局、鸡西市总工会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派出事故调查督导组,对该起事故调查进行了督 导。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指 出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 施建议。 

调查认定,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滴道盛和煤矿立井“4·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且事故发生后,迟报事故、谎报死亡人数。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一)滴道立井上级公司情况

 滴道立井隶属于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鸡西矿业公司),鸡西矿业公司是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煤集团)的分公司

龙煤集团前身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4 年 12 月经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批准建立,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龙煤集团下设安全督察中 心负责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 4 个矿业分公司的安全监督 检查工作。

鸡西矿业公司现有矿井 35 处,其中:大中型矿井 8 处,小 型矿井 27 处(含五统一井 24 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共计 1581 万吨/年。鸡西矿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佳喜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生产副总经理曹家华负责公司所属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副总经理韩立君负责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总工程师于浦喜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公司内设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装备部、通风技术部、地质测量部等部室。

 (二)滴道立井基本情况

1、滴道立井概况

滴道立井由滴道盛和煤矿直接管理。滴道盛和煤矿隶属于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65 年,1974 年试生产,2005 实施破产重组,更名为滴道盛和煤矿,共有立井、九 井、十一井 3 个自然井,目前,九井已划归鸡西矿业公司梨树煤 矿管理、十一井停产。

 滴道立井位于鸡西市滴道区境内,行政区划隶属于鸡西市滴道区,距鸡西市 20 公里,井田东西长约 5 公里,南北宽约 6.3 公里,井田面积 31.5 平方公里。地面井口标高+226 米,开采深 度由+228 米至-900 米,原设计生产能力为 60 万吨/年,核定能 力为 30 万吨/年,批准开采 28#、19#、18A#、18#、17#、16#、15#、 12#等 8 个煤层,现剩余地质储量 9514.64 万吨,可采储量 3929.18 万吨,该矿证照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

滴道立井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 23.30 立 方米/分钟,相对瓦斯涌出量为 35.95 立方米/吨,煤层自燃倾向 性为Ⅱ类自燃,煤尘有爆炸性。

2.生产系统情况 

(1)开拓系统

(2)通风系统。

(3)提升运输系统。

(4)排水系统。

(5)压风系统。

(6)供电系统。

(7)抽采系统。

3.管理机构情况 

该矿矿长孙维民全面负责该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党委书记孟 令军负责党建及职工安全教育等工作

采煤副矿长赵光全负责采 - 7 - 煤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掘进副矿长高尚杰负责掘进生产安全管理 工作

总工程师张忠海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安全副矿长兰广学负 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通风副矿长于锁恩负责“一通三防” 工作

机电副矿长郑法江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福利副矿长乔 正恩负责后勤工作。

采煤副总工程师郭恩茂负责采煤技术管理工 作

掘进副总工程师赵圣雷负责掘进技术管理工作

机电副总工 程师任胜军负责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通风副总工程师时庆利 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地测副总工程师付汉东负责地 质、测量和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区域 

1、事故采区情况

2.事故工作面情况

3.事故工作面防突管理工作情况。

(二)事故经过

2018 年 4 月 4 日 8 点班,滴道立井共入井 435 人,其中 03 工作面共入井 5 人,分别为当班班长刘中军,机修工姚国连、掘进工叶常青、陈祥国、吕春丰,7 时 30 分刘中军组织召开了班前会,布置当班工作任务是先施工工作面预测钻孔①,指标符合规定后,再进行掘进作业。

8 时 5 分,刘中军等 5 人到达作业地点,防突段段长杜毅策、 安监员许跃君、瓦检员周成权陆续到达 03 工作面,随即开始施 工工作面预测孔。 

9 时 5 分,许跃君向矿调度汇报“工作面正在施工工作面预测孔”,9 时 15 分,矿带班领导掘进副矿长高尚杰来到 03 工作面安排本班打锚索,打上部眼,不准放炮进尺并将工作安排情况汇报了矿调度,随后离开该工作面。

 10 时许,地测科主任工程师林涛、通风副总工程师时庆利 陆续来到工作面,周成权向时庆利汇报“03 队先施工了 3 个工作面预测孔,钻屑瓦斯解吸指标Δh2指标最大值为 20 毫米水柱, 工作面现正在施工措施孔”,接到报告后时庆利用电话向矿调度 进行汇报。此时,杜毅策指挥刘中军、叶常青、陈祥国、吕春丰 在工作面施工措施孔,第一个措施孔在巷道中心方位施工钻进 1 米左右见岩石并且有夹钻现象,退出钻杆后重新选定方位施工措 施孔,在钻进 2 米左右时再次出现夹钻现象,随后叶常青返身准 备去取工具时,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周成权被气浪推倒后,自行爬到工作面电话处,向矿调度报告发生突出事故。

(三)事故地点

结合事故救援报告,经现场勘察认定,事故发生地点为 03 工作面,波及范围为距 03 工作面 38 米范围内。

(四)事故时间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4 日 10 时 51 分。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 5 人死亡、5 人受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有关规定统计,事 故直接经济损失 429.5 万元。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告和谎报过程

2018 年 4 月 4 日 10 时 52 分,该矿调度员魏宪德接到 03 工 作面瓦检员周成权事故报告电话后,立即向调度长于贺报告,于贺立即向矿长孙维民报告,孙维民安排于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 通知矿领导,安排总工程师张忠海通知龙煤鸡西救护大队二中队救援。

 4 月 5 日上午,鸡西矿业公司总工程师于浦喜到该矿调查 03工作面瓦斯超限情况时,孙维民向于浦喜汇报该工作面于 4 月 4 日 10 时 51 分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 5 人受伤,正在滴道 区中心医院救治,无人员死亡。

 4 月 5 日 15 时许,孙维民到哈南分局谎报“4 月 4 日 10 时 50 分,滴道立井 03 工作面在打钻时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造成 5 人受伤”。哈南分局随即派员到该矿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该矿相关人员故意隐瞒事故真相,没有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在哈南分局进一步收集和查证相关证据期间,孙维民迫于压 力于 4 月 7 日下午向鸡西矿业公司报告了该起事故共造成 5 人死 亡,5 人受伤的真实伤亡情况。17 时 35 分,孙维民、孟令军再 次到哈南分局才如实说明了事故真实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过程 

2018 年 4 月 4 日 10 时 54 分,龙煤鸡西救护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李一山接到张忠海事故报告后,经请示救护大队队长郭春山同意,带领 16 名救护队员出动,并于 11 时 15 分到达滴道立井, 与张忠海一同入井。

在行进至 03 队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处发现时 庆利坐在此处,继续向里行进 25 米,发现叶常青、周成权坐在此处,随即将这 3 名遇险人员护送升井送至滴道区中心医院。

在距离工作面 35 米处,发现第 1 名遇难人员

在距离工作面 32 米 处发现第 2 名遇难人员,

13 时 30 分在工作面左帮发现第 3 名遇 难人员,

14 时 20 分发现第 4 名遇难人员,

17 时 40 分在距工作 面 18 米处发现第 5 名遇难人员,

至此 5 名遇难人员全部找到,抢险救援任务结束。 

此次事故共造成 5 人遇难、5 人受伤,救援过程未发生衍生灾害,也未因事故谎报影响抢险救援工作。

(三)善后处置和伤员救治

 事故发生后,该矿成立了善后处理组和医疗救护组,开展了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和受伤人员救治工作,至 2018 年 4 月 9 日,5 名遇难人员家属全部签订了补偿协议,遇难人员遗体全部火化, 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截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5 名伤员中,已有 2 人康复出院, 3 人仍在滴道区中心医院进行治疗、伤情平稳。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在区域防突措施未完全消除揭煤区域煤体突出危险的情况下,由于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部分揭煤措施孔 控制范围不足,风煤钻施工扰动影响,诱发突出。 

(一)事故类别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二)煤与瓦斯突出原因及相关因素

1、物的不安全状态。

2.人的不安全行为。通过调查认定,事故当班在施工第一措 施孔钻进 1 米左右见岩石并且有夹钻现象,退出钻杆后重新选定 方位施工的措施孔在钻进 2 米左右时再次出现夹钻现象,在先后出现 2 次夹钻的突出征兆情况下,现场未停止施工、撤出人员, 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不安全行为。

 3.管理上的缺陷。制度措施和现场管理规定不落实,03 工 作面施工的揭煤区域措施钻孔在施工期间未按矿①规定,由专业人员给定施工方位和倾角,在施工期间未进行钻孔写实、绘制钻 孔素描等工作,钻孔验收未按公司①和矿②规定,采用视频验收或 进行联合验收,导致钻孔控制范围不足;并且现场管理上存在不 足,未能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滴道立井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一是事故工作面作业人员施工钻孔 期间,在先后发生 2 次夹钻有明显突出征兆的情况下,当班防突 段长仍违章指挥工人继续冒险施工钻孔,未按规定③停止作业, 撤出人员。

二是事故工作面当班班长带领工人违章作业,使用风 煤钻施工钻孔时没有按规定④在钻机前方设置防护板。

三是现场 负有监督职责的安监员工作失职,未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行为。

 2.安全管理混乱。

一是钻孔施工验收管理不力,部分钻孔未 施工到位,未达到预期效果。事故工作面施工的揭煤区域措施钻 孔在施工期间未按矿⑤规定,由专业人员给定施工方位和倾角,施工期间未进行钻孔写实、绘制钻孔素描等工作,钻孔验收未按 公司①和矿②规定,采用视频验收或进行联合验收,钻孔施工管理 不到位,导致部分揭煤措施钻孔未均匀控制上部煤体,未完全消 除揭煤区域煤体的突出危险。

二是未按规定③配备满足工作需要 的专业防突队伍,致使部分防突工作未有效开展。该矿地测部门 共有 9 名人员,其中仅有 1 名地质人员,不能满足地质预报、物 探测量、防治水、钻孔写实素描等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是现场管 理混乱。带班领导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违章指 挥、违章作业行为,现场监督流于形式。

3.技术管理不到位。

一是未准确掌握区域地质构造,对灾害 严重程度认知严重不足,盲目揭煤。03 工作面揭煤、过煤门区 域处于 F7、F8 断层之间,属地质构造复杂带,并且存在地堑构 造应力。在掘进至距 24#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20 米之前,未按规定 ④施工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未查清揭煤区域的煤岩层产状变化 及存在的地堑构造应力,对灾害严重程度认知严重不足,且未采 取加密钻孔、增大钻孔保护范围等针对性措施,盲目揭煤。

二是 未对揭煤区域进行连续抽采。事故工作面于 2018 年 2 月 21 日至23 日进行区域效果检验,检测指标均未超过规定值,随即停止 抽采,从 3 月 26 日开始恢复掘进,4 月 2 日开始进行揭煤,揭 煤前该工作面未连续进行抽采,对停抽一个月后瓦斯渗流重新集 聚、瓦斯压力升高的情况未引起重视并及时采取措施。

4.安全培训教育不力。

一是该矿未按规定①对地质测量人员、 03 队班组长、掘进工进行防突知识培训,致使从业人员未能掌 握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二是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到 位,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防突段段长带头违章指挥,工 人违章作业,安监员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工作不负责任。

5.迟报、谎报事故。

事故发生后,该矿负责人未在规定②时 限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并且故意不如实报 告事故伤亡人数,属迟报、谎报事故。

(二)鸡西矿业公司 

鸡西矿业公司对该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

一是未监督该 矿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未及时向该矿补充相关人 员,致使该矿地测预报及物探工作开展不力,钻孔写实工作未开 展。

二是验收工作把关不严。鸡西矿业公司在 2018 年 1 月对该矿滴道立井 03 工作面揭煤区域措施钻孔验收工作中,未按公司 和矿相关规定验收钻孔,对不符合规定的钻孔予以正常验收并给 予钻孔工程量,对钻孔验收工作审核把关不严。

三是未督促该矿 落实主体责任。鸡西矿业公司作为该矿的上级公司,对该矿谎报 事故行为失察。 

(三)龙煤集团

龙煤集团安全督察中心对鸡西矿业公司贯彻落实龙煤集团 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督导不到位。未将石门揭煤管理纳入该矿安全 监督检查重点,对鸡西矿业公司和该矿安全管理人员未正确履行 工作职责行为失察。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处分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公安机关已对事故企业 1 名管理人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嫌犯罪人员属中共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单位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 在具备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条件后,及时对其作出党纪政务处理。 由有关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等党员权利。

 事故调查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①、第一百二十五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③以 及《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 条 ④等规定,提出对 30 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诫勉谈话建议,其中滴道立井 22 人、鸡西矿业公司 7 人、龙煤集团 1 人。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煤矿和该矿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 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滴道立井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22 人)

1、免于追究责任人员(共 3 人)

(1)杜毅策,滴道立井通风区防突队段长,具体负责事故 当班工作面防突工作。未认真落实局部防突措施,施工钻孔期间 在先后发生 2 次夹钻的突出征兆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继续施工 钻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遇难,不再 追究责任。

(2)刘中军,滴道立井 03 队班长,负责事故当班的安全生 产工作。带领工人违章作业,使用风煤钻施工钻孔时未按规定①在 钻机前方设置防护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 中已遇难,不再追究责任。

 (3)许跃君,滴道立井安监员,负责事故当班安全生产监 督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未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 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遇难, 不再追究责任。

2.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责任人员(共 1 人)

 

 (2)李长生,中共党员,滴道立井通风区防突副区长,负责通风区防突队的全面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安全管理不力,对工人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违章指挥、违 章作业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 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撤职 处分。

 (3)周玉铸,中共党员,滴道立井通风区区长,负责通风 区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疏于对防突队教育培训工作 的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 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 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郭长双,滴道立井抽采区区长,负责抽采区全面工作。 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抽采区在事故工作面施工的揭煤措施钻 孔疏于管理,对未见煤的钻孔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分析、补孔, 未严格执行钻孔联合验收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 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5)林涛,滴道立井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责分析提供采 掘工作面地质情况。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确切掌握事故区域 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等情况;对抽采队施工钻孔存在 未见煤钻孔,未及时从地质构造角度进行认真分析。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孙占启,中共党员,滴道立井地测科科长,负责地测 科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事故工作面处于地质构造复 杂区域,未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等情况,在 东采区主运巷掘进工作面施工揭煤措施钻孔期间未按规定①进行 钻孔写实、绘制钻孔素描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 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 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7)于明礼,中共党员,滴道立井安监科科长,负责安监 科的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安监员管理不到位。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8)时庆利,中共党员,滴道立井通风副总工程师,在总 工程师和通风矿长的领导下,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发现事故工作面揭煤措施钻孔存在保护 范围不足、钻孔施工不到位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完全消除揭 煤区域煤体的突出危险;事故当班在工作面未及时发现突出预 兆,未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 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9)付汉东,中共党员,滴道立井地测副总工程师,在总 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地测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未组织人员查清事故区域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等情况; 未采取预防构造应力的针对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0)赵圣雷,中共党员,滴道立井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 掘进技术管理和检查规程措施落实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事故工作面施工至被揭露的 24#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20 米之前,未 督促施工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在揭煤区域钻孔施工期间未督促 掘进区技术人员落实给定钻孔方位、角度和钻孔写实等工作。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于锁恩,中共党员,滴道立井通风副矿长,负责该矿 通风和瓦斯抽采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钻孔施工验 收工作把关不严,对事故工作面揭煤区域措施钻孔存在未按制度 ①规定施工、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2)高尚杰,中共党员,滴道立井掘进副矿长,事故当班 带班领导,负责该矿掘进管理工作。带班期间未认真履行领导带 班下井工作职责①,未对事故工作面施工钻孔的关键环节进行监 督检查,未全面掌握事故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发现事 故工作面存在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未组织落实掘进工 作面过地质构造带期间的干部跟班带班工作②。对事故发生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 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党 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 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3)张忠海,中共党员,滴道立井总工程师,负责该矿技 术管理工作,是矿安全生产技术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工作职 责,揭煤措施钻孔保护范围不足、钻孔施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 措施完全消除揭煤区域煤体的突出危险;未督促查清事故区域煤层产状及构造情况、未采取防治构造应力的措施,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四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4)兰广学,中共党员,滴道盛和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 全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安监科日 常监督检查工作领导不力,对安监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行为失 察;参与事故谎报。对事故发生和谎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 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5)赵洪国,中共滴道立井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负责 工会组织、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参与事故谎报。对事故谎报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6)郑法江,中共党员,滴道立井机电副矿长,负责该矿 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参与事故谎 报。对事故谎报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7)乔正恩,中共党员,滴道立井福利副矿长,负责地面 后勤福利工作。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参与事故谎报。对事 故谎报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8)孟令军,滴道立井党委书记,负责该矿党委全面工作。 未认真履行“党政同责”,未制止纠正谎报事故的错误行为。对 事故谎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鸡西矿业公司(7 人)

 1.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7 人)。 

(1)庞贵振,中共党员,鸡西矿业公司通风技术部瓦斯防突科科长,负责公司所属各矿瓦斯抽采工程实施及瓦斯抽采效果 达标检查验收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公司相关规定验 收滴道立井事故工作面揭煤区域措施钻孔,未能起到监督把关作 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王广智,中共党员,鸡西矿业公司通风技术部部长,负责通风技术部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滴道立井石 门揭煤及防突工作技术指导不到位,对分管的瓦斯科未按规定验 收钻孔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 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 分。 

(3)邢殿增,中共党员,鸡西矿业公司地质测量部部长,负责公司所属各矿地测及防治水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滴道立井事故工作面揭煤过程中,未重点监督指导该矿查清地质构造。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 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警 告处分。 

(4)郭春山,中共党员,龙煤鸡西救护大队大队长,负责龙煤鸡西救护大队全面工作。在接到龙煤鸡西救护大队二中队出 动到滴道立井进行救援的报告后,未按规定①向主管单位及上一 级救护管理部门报告出动情况,致使鸡西矿业公司及上级救护管 理部门未能在第一时间了解到事故真实情况。对事故谎报负有重 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5)姜翰,中共党员,鸡西矿业公司监察三室主任,负责 滴道立井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 责,未将滴道立井石门揭煤工作面和揭煤作业纳入到日常检查工 作中。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 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6)纪道荣,中共党员,鸡西矿业公司通风副总工程师,在公司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所属各矿“一通三防”技术 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滴道立井石门揭煤及防突工 作技术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 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 警告处分。

(7)于浦喜,中共党员,鸡西矿业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公 司的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滴道立井地测预报、 石门揭煤及防突工作技术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三)龙煤集团(1 人)

 1.建议诫勉谈话人员(1 人)。 

韩玉,中共党员,龙煤集团安全监察部三处处长,负责对鸡 西矿业公司重点煤矿、重点井区、重点采掘工作面的灾害防治措 施、治理效果安全检查工作。未将滴道立井石门揭煤工作面纳入 到重点监督工作中。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 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议 对其诫勉谈话。 

(四)对事故煤矿及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建议

1、对事故煤矿处罚建议 

滴道立井发生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且存在迟报、谎报事 故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① 规定,建议对滴道立井罚款人民币 100 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 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②,建议对滴道立井罚款人民币 150 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二 十条①,建议合并罚款人民币 250 万元。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 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将滴道立井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2.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罚建议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滴道立井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不到位,违章作业

(二)鸡西矿业公司日常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查有漏洞

(三)龙煤集团安全督导工作不认真,重点不突出

八、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三违”行为

(二)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防事故隐患产生

(三)加强技术管理,为灾害防治提供可靠保障

(四)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瓦斯治理能力

(五)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来源:网络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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