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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3号令:五种行为被列为价格垄断

煤炭资讯网 2003-7-2 16:57:42    煤矿新闻
发改委发布3号令:五种行为被列为价格垄断
发改委发布3号令:五种行为被列为价格垄断

(2003-07-02)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发布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这是加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将从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五种行为被列为价格垄断。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将以下行为列为价格垄断行为: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鼓励竞争、反对垄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责。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反垄断方面法律法规还比较薄弱,迫切需要加大工作力度。在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的出台,既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先期探索,也是促进市场价格竞争的重要保障。

     专家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为不同经营者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来源《中新网》


     编 辑:远帆


     编 辑:远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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