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12月1日电 通讯员鲍丹报道:近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联合发文规定:省内所有煤矿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再为煤矿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煤矿井下作业职工意外伤害,是指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在井口以下进行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因遭受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及其他事故造成的人身直接伤害(不含职业病),并导致身体残疾或死亡的意外事故。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标准按不同类型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区分,井下职工缴费金额暂定为:国有重点煤矿每人每年120元,地方国有煤矿每人每年180元,乡镇及其他类型煤矿每人每年240元。集体登记人员缴费标准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缴纳。缴费标准实行1~2年后,按煤矿企业工伤发生率、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的使用,以及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拉开缴费档次,实行浮动费额。
据悉,山西省各地煤矿的参保工作已陆续开始,其中地方煤炭企业的井下职工参保有望在明年年初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