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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试行办法》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近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哪些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办法》对年金缴费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项组成,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据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也将于近期出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副所长师继承解释说,企业年金不能代替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更不是企业年底给职工发的奖金,它是国家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它只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补充,它们都是职工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都是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支柱之一。并且,与基本养老保险还有一点不同的是,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而企业年金的建立是有条件的,一是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企业具有经济承受能力;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国家还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并且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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