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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重点煤矿关闭破产后职工安置有何规定

煤炭资讯网 2004-4-5 9:01:18    煤矿新闻
国有重点煤矿关闭破产后职工安置有何规定

国有重点煤矿关闭破产后职工安置有何规定

  2004-4-5
     
    宜宾市一些煤矿职工来电来函咨询,国家关于煤矿破产关闭后职工安置有什么政策规定
    相关政策法规提示:
    《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煤关破[2001]3号)规定:
    一、关闭破产企业计算职工工龄和退休时间,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二、企业破产时不到提前退休年龄,但实际连续工龄已满三十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执行提前退养政策。
    三、在办理退休、退养时,职工从事不同类别特殊工种的年限,可按比例合并计算。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现行煤炭行业社保政策执行。
    四、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一年内达到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按月折算扣减。
    五、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全民固定职工安置费计算办法,依据国办秘函[1999]19号精神,适当体现工龄差别,计算公式为:个人领取的安置费=A+BX.其中A=6000元,为个人安置费基数;B=(3×所在地市职工平均工资A)÷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费职工连续实际工龄之和;X为职工本人连续工龄。
    六、破产企业固定职工与合同制职工的身份确定,以职工参加工作时的档案记录为准。本报政策咨询室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编 辑:远帆


     编 辑:远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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