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8-21
为稳定电煤价格,保证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于8月3日发出通知,对部分地区电煤价格实行临时性干预措施。
这些地区包括河南、安徽、山东、山西、陕西等五个煤炭主产省。通知规定,这些地区的电煤销售以5月底电煤实际结算车板价为基础,在不超过±8%的幅度内,由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协商确定价格。
通知强调,煤炭、电力企业要以大局为重,不得因为价格协商不一致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
通知要求,煤炭企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增加电煤供应,对已签订的重点合同,要保证优先供货;铁道、交通部门要继续调整运输结构,优先保证电煤运输;电力企业要努力提高效率、降低消耗,消化煤价上涨增支因素。同时,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煤电双方订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减少中间环节;督促煤炭、电力企业信守合同,并建立煤炭、电力运行协调、联系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缓解市场供求矛盾,保证煤炭、电力生产和供应的正常进行。
通知指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电煤价格干预措施,地方政府不得直接干预电煤价格。要加大对煤炭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力度。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国家电监会组织对电煤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检查,尤其是煤炭主产地区的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展此项工作,依法查处不执行电煤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倒买倒卖煤炭、降低质量变相加价的行为,清理整顿中间环节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纠正和查处地方政府部门的越权收费行为,会同铁道部门规范运输市场价格秩序,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通知说,煤电双方6月份已协商确定的电煤价格,仍可继续执行。在通知下发之前煤电双方已进行的煤炭实物交易,按原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