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中明确表示,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贻误七项措施的实施
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的严峻形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12日明确表示,将采取七项“断然措施”,坚决煞住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
李毅中在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说,安监总局决定采取更加有力、更加严格的对策措施,具体包括以下七项:
一、加大煤矿隐患排查、整改力度
包括国有重点煤矿在内的所有煤矿,都必须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地方政府和安监、煤监机构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跟踪督察。
二、加大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力度
各地对已公布停产整顿矿井,应由县级以上政府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发现停而不整、假整顿真生产,立即予以关闭。所有停产整顿矿井,都必须在年底前完成整改。
三、坚决关闭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今年至少要关闭4000个矿井,年底前要全部关闭到位。关闭名单要向社会公告,同时防止列入名单的煤矿关闭之前非法突击生产。继续坚决打击、取缔非法小矿点。
四、规范煤矿资源整合
对纳入资源整合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矿井,必须先关闭,然后再进行整合。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等非法生产活动。
五、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
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要加强安全监管。建议各地对其他的基建、改扩建和技改矿井,暂停施工,组织复核。建议各地一律暂停核准审批新的技改和改扩建项目。
六、继续抓好瓦斯集中整治
针对专家会诊和瓦斯治理督导组查出的重大隐患,督促煤矿企业限期整改。发现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追究责任。
七、严格责任追究
各地要从最近发生的几起特大事故中吸取教训,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依法打击非法生产行为,查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李毅中指出,七项措施目的在于迅速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扭转被动局面,尽快稳定煤矿安全形势。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贻误。因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七项措施而造成重特大事故再次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刘官屯矿难定性: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从目前所了解的情况看,可以判定这次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12日对河北唐山刘官屯煤矿“12·7”事故明确定性。
李毅中在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说,初步看,刘官屯煤矿存在四大严重问题:一、非法生产。该矿属于基建施工矿井,安全专篇未被批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更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二、未经审批擅自修改设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三、“一通三防”管理混乱。四、劳动组织管理十分混乱,职工培训严重缺失。
湖南:举报“官股”最高奖励10万元
11日印发实施的湖南省《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暂行)》规定,对实名举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参与或充当保护伞,为亲友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牟取私利等问题的,一经调查核实,湖南省将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
受理举报的部门或机构将给予最先实名举报者一次性奖励,并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
新华时评
整改措施也要整改
黑龙江七台河矿难还在总结教训,河南寺沟煤矿42名矿工生死未卜,又闻唐山刘官屯、长春长岭煤矿发生事故。接踵而来的矿难,提醒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一些地方在矿难发生之后推出的整改措施,真的像当地政府所称的那样,“严厉”到能够保护矿工们的生命安全了吗?
一面急着整改,一面矿难频发,国家安监总局负责人就此指出一些地方煤矿整改工作态度不坚定、监管不严格、验收不认真。像“被撤销职务的国有煤矿事故责任人在处分期内绝不允许异地为官、变相做官”这样的规定,本身就有很多“暗箱操作”的疑点,如果不定期公布被处分者的名单和处分期,公众怎么知晓实情?是不是处分期一过立马就可以“官复原职”了?难怪舆论会质疑“原来被撤职的矿长还能异地为官”!权利与责任对等,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法则,如果掌权的人无须承担失职的责任风险,各种腐败行为必然横行无忌。
当前,一些地方的煤矿生产秩序整改工作看似力度很大,实则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表现之一:用开会、发文件代替动态、全程监管。表现之二:以有没有证照来论断生产的合法性、安全性。表现之三:问责中让制度背黑锅。表现之四:用行政命令取代依法问责。
对于安全生产,用“三令五申”来形容政府的重视已经远远不够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忙碌更是有目共睹,但截至目前,这些重视、忙碌都没能遏止事故频发的势头。有必要对各地采取的整改措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剖析,坚决纠正一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做法,让监管者真正担负起法定职责,让整改真正发挥惩前毖后的作用。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