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负责人 整改措施须能确保矿工安全 | |||||
| 煤炭资讯网 | 2005-12-15 9:13:00 煤矿新闻 | ||||
|
国家安监总局负责人 整改措施须能确保矿工安全 http://www.cwestc.com 2005-12-15 黑龙江七台河矿难还在总结教训,河南寺沟煤矿42名矿工生死未卜,又闻唐山刘官屯、长春长岭煤矿发生事故。这提醒我们思考:一些地方在矿难发生后推出的整改措施,真的像当地政府所称的那样,“严厉”到能够保护矿工们的生命安全了吗? 国家安监总局负责人指出一些地方煤矿整改工作态度不坚定、监管不严格、验收不认真。像“被撤销职务的国有煤矿事故责任人在处分期内绝不允许异地为官、变相做官”这样的规定,本身就有很多疑点:如果不定期公布被处分者的名单和处分期,公众怎么知晓实情?是不是处分期一过就“官复原职”?难怪舆论会质疑“原来被撤职的矿长还能异地为官”。 当前,一些地方的煤矿生产秩序整改工作看似力度很大,实则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表现之一:用开会、发文件代替动态、全程监管。每次矿难发生后,当地政府都会紧急开会研究情况、追究责任、总结教训、制定整改措施。但会开过了、文件发下去了,能不能落实到位,就不像开会那么紧急了。结果是下级糊弄上级,企业糊弄政府,所谓“停产整顿”等成了官场谎言。 表现之二:以有没有证照来论断生产的合法性、安全性。大量证照齐全的煤矿发生事故表明,以“身份”论“安全”的做法,是监管缺位下的重大隐患。 表现之三:问责中让制度背黑锅。几乎所有的矿难教训总结中都有“制度不健全”之类的说法。但事实上,今天的中国与10年、20年前相比,制度之健全不知强过多少倍。让制度背黑锅,不过是有些人减轻责任的借口而已。 表现之四:用行政命令取代依法问责。我国不仅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许多地方、部门仍习惯于制定“×不准”之类的政令。无视法律的存在,以行政命令取而代之,本质上还是“权大于法”的思想在作祟。 有必要对各地采取的整改措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剖析,坚决纠正一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做法,让监管者真正担负起法定职责,让整改真正发挥惩前毖后的作用。否则,遏止矿难频发势将成为一句空话。 来源:新华社 中国西部煤炭网 编辑:兰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