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法》第4稿出笼准入门槛提高 | |||||
| 煤炭资讯网 | 2005-12-16 10:49:40 煤矿新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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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法》第4稿出笼准入门槛提高
www.cwestc.com 2005年12月16日 自今年2月份起历经几度“打磨”,昨天,《煤炭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稿面世,着力提高煤炭开采市场准入门槛。 “百人以上特别重大恶性煤矿事故在中国历史上有两次集中爆发期,第一次是1960年3月至1961年3月,第二次就是自2004年10月开始持续到现在。”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副局长吴吟看来,目前矿难频发背后自然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因为现行《煤炭法》对有关煤矿开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等条件的规定上“太原则,要求不高”,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结果使许多资金不充足、技术设备和工艺落后、安全生产条件差、缺乏环保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纷纷涌进煤炭开采行业。具体负责此次《煤炭法》修订工作的煤炭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司坡森表示:“必须提高煤炭开采市场准入门槛。” 对此,第四稿中决定将“管理关口”前移,并提出两个备选方案。一是增设生态环境风险预控准备金制度和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相关条款,首先从资金规模上提高开办煤矿的市场准入门槛;另一方案是规定煤矿企业退出保证金制度,即在煤矿企业成立和建设开采过程中,定期向其征收退出保证金(包括保证金生态环境恢复费和煤矿闭矿员工安置费两方面)。 虽然《煤炭法》还处于修订过程,但可以肯定的是,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煤炭安全生产、煤矿环保及煤矿报废转产等现行《煤炭法》完全未触及或关注度不够的方面,将“一个也能不少”地写进新《煤炭法》中。 “煤矿职工权益保护和办矿审批制度等几个方面都是第四稿中非常值得关注的亮点。”国土资源部法规司代表、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魏铁军表示,目前《矿产资源法》也正处于紧张修订中,今后参与两部法律修订工作的人员应注意内容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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