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产权改革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思路 | |||||
| 煤炭资讯网 | 2005-12-2 9:44:37 煤矿新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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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产权改革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思路 http://www.cwestc.com 2005-12-2 煤患!应该是2005年一个令人揪心的名词,对于它的出现,社会学家们可以寻找到涵义十分丰富的解释,它可以是数千条生命的人生价值被歧视,它可以是中国煤矿劳动条件恶劣的一种罪过性缩写,它还可以是中国社会官商勾结制度结构的写照……而我们面对的是一起又一起矿难发生,一个又一个责任当事人事后被缉捕,尽管我们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那些矿难事后赔偿的真实履行。 但是我们清楚,仅在2004年,以公开统计数据看,全国全年煤矿企业发生各类伤亡事故3853起,死亡6009人,而进入2005年连续几起特大矿难事故的发生,不仅使矿难事故本身成为引人关注的重大公共事件,同时以何种有效的手段抑制矿难的频发,包括由矿难引发出的煤患,也已经成为一个急待研究的理论与实践课题。而在有效根治,或者说在最大限度上降低人为因素导致的矿难上,除了我们目前加强生产安全监督的巡查,以严厉的行政手段实行“矿难高官问责制度”,并以“官员退股”作为出击点,切断官商勾结,同时以切实有效的办法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培训之外,一个极富争议的解决办法正在浮出水面,那就是以产权改革,包括资源费改革,作为重点突破口,借产权改革带来的积极效应,来有效地降低不必要的矿难发生,并消除煤患。而假如我们将产权作为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基础保障看,问题的关键是,在这场煤矿产权改革中,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产权思路? 首先,我们以山西正在试点改革的理论探索与经验来看。由于矿山安全事故的频发,占全国开采总量1/4的煤炭大省山西,正在总结临汾去年改革的试点经验,既转变承包权为私有产权,借此来激励矿主对于安全生产的投入,变短期经营行为为长期经营行为。对于改革设计者的良苦用心,不难理解的是,目前,在所有矿难事故中,带有承包权性质的“私人煤矿”事故发生总量占全部事故发生额的2/3,而其资源回采率仅在10%左右,大量的低效开采不仅大大浪费了我们短缺的资源,开采过程的环境破坏也加大了环境保护与治理成本。因此,以“有恒产者有恒心”的改革思路,以产权的基本特质——排它性来保障产权者、所有者稳定地进行持续安全投入,借此来保护资源,减少事故发生。 对于这样的产权改革思路,尽管看似可以解决目前存在棘手的煤矿问题,但就会引发的问题争论而言,那就是改革设计者必须清楚而有理论依据地回答: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并落实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草原……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另外,尽管我国《矿产资源法》已经确定的“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笔者以为这个制度的确立排除其历史原因看,其在立法思想上有极大的不科学性,甚至是打了宪法的擦边球),究竟在法理上,这个所谓的“有偿的支付”是指对于矿权的开采过程的“劳动加工”所得?还是对于矿产资源全部价值所得?必须注意到的基本法理事实是,由于矿藏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不同于土地,由于它的绝对不可再生性,在实现承包权的经营过程中,所有物同步灭失,而其所有物的市场价值在不断地变动。因此,矿藏私有化最大问题是,在理论上,它必须严肃地面对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认同。而就改革现实设计而言,其理论设计的最大挑战是:矿藏资源如何定价?另外,矿藏储量是否清晰确定?同样影响国有矿矿藏产权的价值,而即使在这些问题上,我们能够设计出足够的理论技术手段(如设计采矿权交易所,并设计标准期货合约进行采矿权交易),以保证国有矿藏价值出售的合理(当然我们非常清楚,经济学与金融学的知识,在这方面事实上几乎没有任何价值),而其伴生的另一个难题是监管成本是否会膨胀?我们必须考虑,在今天中国的法治环境下,安全生产、探明储量等涉及经济利益问题上,明显存在着“监管被俘获”的现实性。 来源:中国工业报 中国西部煤炭网 编辑: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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