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决定在广东等5省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等工作。
近日,广东省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据该《意见》,广东、广西、湖北、青海、福建5省(自治区)将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区域性监察分局。根据《意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意见》要求广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资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