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领导干部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关键作用,煤炭大省山西日前出台新规定,要求各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每月必须下井,并规定了最低下井次数。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近日制定了《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各集团公司正职领导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的副职领导每月不得少于4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5次;集团公司安监局、生产业务处(部)室正职干部每月下井不得少于5次,副职为6次;生产(基建)矿井正职干部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8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和技术的副职干部不得少于10次。
《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每次下井都要有明确目的和任务,到井下要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生产效率,不能走形式走过场。领导干部的下井考核结果将与年终的安全奖励挂钩,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山西省副省长靳善忠说,领导干部下井检查工作,是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必要手段,因为煤矿事故多数是在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现象得不到有效控制所引发的。领导干部下井查安全既能发现并消除隐患,同时也能带动井下指挥和作业人员更加重视安全,规范操作,减少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