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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就煤矿安全出台两个规定 遏制特大事故

煤炭资讯网 2005-5-27 9:39:56    煤矿新闻
重庆市政府就煤矿安全出台两个规定 遏制特大事故                     重庆市政府就煤矿安全出台两个规定 遏制特大事故
 
                                                     http://www.cwestc.com    2005-5-27
      
    “务必将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首要任务来抓。”昨日,重庆市煤矿安全整顿暨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会议召开,重庆市政府发出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两个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强化瓦斯集中整治的责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147家煤矿事故单位在会上被点名通报。
    今年以来,截至本月25日,重庆市煤矿发生死亡事故153起,死亡22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21起,多死亡67人,分别上升15.9%和42.4%。最近,我市发生的3起煤矿特大事故均由瓦斯引起,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已占到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50%。
    “瓦斯不治,矿无宁日。”最近,重庆市政府出台《重庆市区县小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干规定》和《重庆市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干规定》。
    会上,荣昌县荣升煤矿、双桥区永胜煤矿、万盛区关坝油坊煤矿等147家煤矿事故单位被点名通报。副市长周慕冰要求我市煤管部门加大对煤矿事故矿井的处罚监管力度,除了给予重罚以外,还必须对其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并令其限期整改,经煤管、煤监部门检查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会上还明确,凡是2002年以来,发生过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矿井,给予“安全黄牌警告”通报;2003年1月1日以来,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零星事故的矿井,定性为“事故多发矿井”警告。并将黄牌贴在矿井醒目处,市经委将对获黄牌的矿井出台更为严格的安全监管措施,管理部门将对其重点监管。
    解读两个《规定》
    昨日,市政府分别针对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出台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干规定,对瓦斯事故的责任、预防措施、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日常管理和处罚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责任制
    针对区县煤矿瓦斯整治,规定明确:煤矿业主、区县(自治县、市)属国有煤矿法定代表人为煤矿安全生产、预防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矿长(经理)为煤矿安全生产、预防瓦斯事故的主要负责人;煤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为煤矿瓦斯事故预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装备保障
    矿井要提足用够安全费用,每吨煤的提取标准为10元,其中7.5元由企业自留建立专账,专款专用,0.5元和2元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集中统筹安排。矿井应装备瓦斯监测报警断电系统,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风表、光学瓦斯检测仪等通风安全检测仪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和使用瓦斯抽放系统或移动抽放泵,否则不准生产。
    管理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风量要足,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每天必须24小时连续运转,主要通风机未运行,严禁安排工人入井。
    矿井报废井巷,必须及时进行永久性密闭,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矿井主要进风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总回风巷的高度不得低于1.5米,总回风巷通风断面不得小于3平方米。
    严格控制井下同时作业的人数。防突施钻班每班不超过4人,掘进工作面每班不超过6人,采煤工作面每班不超过15人,年产量在3万吨以下的矿井每班下井最高不超过60人,年产量在9万吨以下的矿井每班下井最高不超过90人。
    处罚与责任追究
    凡是发生瓦斯窒息、瓦斯燃烧和瓦斯爆炸事故的矿井,其停产整顿期不能低于3个月。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瓦斯责任事故的,将给予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瓦斯责任事故的,将给予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按行政问责制予以追究。
    严格追查和提高赔付
    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瓦斯责任事故的,给予事故矿分管领导记过至降级处分,给予事故矿主要领导警告至降级处分。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瓦斯责任事故的,给予事故矿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矿业公司分管领导记过至降级处分。
    提高煤矿事故赔付标准。凡发生煤矿死亡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以就高原则予以理赔,每位工亡职工的赔偿总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
   
来源:华龙网
编辑:兰天
 



     编 辑:远帆


     编 辑:远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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