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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明确煤矿伤亡事故上报时限
广西明确煤矿伤亡事故上报时限
2006-10-2 7:30 工人日报版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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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庞慧敏 实习生林雪娜)近日,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广西煤矿伤亡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着重强调了伤亡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上报的制度,同时再度重申了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以及弄虚作假、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统计,今年1-8月,全区各类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16起,同比上升46%。在发生事故的煤矿中非法小煤窑占了相当的比例,今年全区发生的3起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中,非法盗采和非法小煤窑就占了两起。 为了规范煤矿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严肃查处煤矿伤亡事故,《办法》特别按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规定了上报的时限。《办法》规定,重伤及一次死亡(遇险)1-2人的事故,煤矿企业要立即电话报告广西煤监局值班室,在事故发生后10小时内填报相关内容传真至广西煤监局值班室。一次死亡(遇险)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以及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煤矿企业除立即电话报告外,4小时内要将内容传真至广西煤监局值班室。 《办法》同时重申:煤矿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以及弄虚作假、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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