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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惩处凸显法律软肋

煤炭资讯网 2006-3-30 9:21:23    煤矿新闻
矿难惩处凸显法律软肋
 矿难惩处凸显法律软肋

www.cwestc.com  2006-3-30
 
    煤矿矿难频发,事故处理力度和范围也在逐渐加大。通讯员在煤炭大省山西采访时了解到,由于事故多发,一些相关干部身背几个处分,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干部,对挨了处分的干部实行岗位轮流交换。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没人敢管煤矿的现象,无奈之下只好让外行来接任受处分者。

    一些本该承担最主要责任的煤矿业主目前多数逃避制裁、逍遥法外,不少没有参与官煤勾结的基层干部却因矿难过多被频频打板子、挨处分。针对这一现象,基层人士呼吁,亟待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在对行政官员处罚的同时,要落实事故处罚的责任主体,重惩业主,以扭转矿难频发的现状。

   
管煤矿就像"抱定时炸弹"

    在山西省煤矿大市临汾和大同,许多干部反映,现在谁也不愿意分管煤矿和安全生产,认为谁摊上等于谁怀里抱了一颗定时炸弹,迟早有一天爆炸,自己的政治生命岌岌可危。为了"保护"干部,不少市县对分管煤炭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副县长、煤管局长、安监局长、产煤乡镇的乡镇长等实行岗位轮换交流,"有事故挨板子,大家调着屁股挨"。2005年,山西有几个市对分管煤矿的副市长进行了分工调整,因为这些副市长由于煤矿事故已经背了多个处分,这样做的目的,是让这些干部喘口气。一些基层干部说这种现象是:政府急于"打板子",干部忙着"换屁股"。

    临汾市蒲县是个产煤大县,按常理说,管煤的干部很吃香,但现在沾上煤的官没人愿意当。县煤管局局长郝鹏俊头上已背着5个处分。前两年当安监局长背了3个,当煤管局长又背了两个,今年又出了事故,还要再挨两个处分。通讯员采访时,他边工作边等处分,他说自己是"秋后的蚂蚱,蹦不了几天了",现已被免去职务。这个县地矿局班子成员有8个,人人头上有处分。当地干部说,现在出了事故,矿主躲了起来,是"政府忙着办丧事(财政出钱善后),干部等着戴孝帽(挨处分)"。全县整体工作因为一个特大事故就全给否决了,整个班子的考核都受牵连。县里出过一个煤矿死了14个人的事故,大小干部处理了二三十个,干部一撤职政治生命就完了,而不少矿主本身就是个农民,腰包鼓了,被判个一二年"虚刑",出来照样发财。 

    大同市南郊区副区长仝杰被当地的煤矿矿长们叫作"下井区长",车上一年四季都带着方便面、火腿肠,还有下井穿的工作服,走到哪里下到哪里,一年下井百余次。他说:"自从分管上全区的156座煤矿后,天天都在惊恐中生活,每时每刻都怕出事故,别人有办法咱不敢学,就靠自己的笨办法,下到井下抓现场管理,就这样夜里还睡不着,坐起来喝上二两酒麻醉自己。" 采访中不少基层干部叫苦道:说大多数干部不尽力,确实冤枉,但为什么事故仍屡禁不止呢?他们认为原因不外乎有三:一是腐败。这几年,在小矿泛滥的地方,地方干部参股小煤矿早已是公开的秘密,甚至于一些较高级别的干部也参与其中,煤矿行政审批环节中的腐败也不是什么秘密。显然,涉矿环节中的各种腐败,为小矿主撑起了各式各样的"保护伞"。二是"市场准入标准"太低。在一些地方,开一个小煤矿,加上跑手续,费用只要几十万元就可以搞定。无证矿的投资更少,而效益则立竿见影。三是事故处理没打到真正的痛处。为遏制恶性事故的不断发生,国务院专门出台了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目的是强化各级干部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事故发生后,不是集中精力查找原因,吸取教训,而是把精力放在抓几个"替罪羊","牺牲"几个级别较低的干部上,以此向上面交差。 

    打干部的板子应分清责任

    临汾市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杨先春说:对那些执法犯法,利用手中的权力和煤老板勾结,大发不义之财的干部,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与此同时,煤矿发生了安全事故,主要责任应该由企业负责,处理干部不是解决安全问题的根本办法。杨先春说,临汾市阳泉沟煤矿发生事故后,本应有1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些人最后都被判了无罪或被免于刑事处分,而党政干部该撤的撤,该免的免,被处理了一大批,其中负责管理这座煤矿的临汾市尧都区煤管局5名班子成员人人头上都背着处分,局里要补充一名局长都找不出候补人选,从长远来说,这对煤炭安全并无好处。

    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介绍,从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省共查处煤矿事故435起,共处理事故责任者4589人,其中,刑事处罚346人,行政处分2165人,党纪处分560人,行政处罚1545人。行政和党纪处分中,副市级以上7人,县处级干部102人,乡镇科级干部303人。在有的市县,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煤矿所在乡镇的乡镇长、党委书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一律撤职或罢免。

    吕梁市孝义市市长助理郭继平说,今年因为煤矿事故,孝义市处理的干部有二三十个,从2003年到现在,有3个乡镇的干部被一窝端,把这一茬干部全免了,难道就能不出事故了?山西省的一位省级领导说,现在每当事故发生时,我们对干部的处理确实一时半会儿难以量化相关人员的责任,但该处分还得处分,只有这样才算对社会有个交待。一些干部说,由于现在的管理体制存在着职能交叉、多个单位管煤矿又管不了煤矿的现象,在基层很严重。比如,煤监局直接管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煤矿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由煤监局审核,但是领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出了事,煤监局不但没有责任,反而追究其他部门的责任。同时,煤管局、安监局在煤矿监管方面存在着职责不清的问题,煤矿出了事故,责任追究往往是"各打二十大板",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官打衙役,表达的是一种道德谴责,难以让干部服气。

    把"幕后杀手"绳之以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安全指导处处长刘振民认为,现在事故多发,一个重要原因是追究事故责任主体的力度不够,法律上有空白。据调查,这几年事故处理到公职人员的都落实了,但对煤矿业主和管理者的责任追究近一半没有到位。即便落实的也是轻描淡写,没有震慑力。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强化安全责任主体的途径,把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用足、用到点上,才能解决目前执法难到位、处罚难落实等问题。

    据了解,从2004年开始,为了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的责任主体,山西省规定,对发生的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外,还要进一步严格追究矿主的主体责任,按法律、法规、规章处罚幅度的上限对事故矿井业主进行经济处罚;执行了凡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赔偿标准每人不低于20万元,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有关证件,由政府收回采矿权公开拍卖的规定。

    采访中,多位业内外人士认为,我国煤炭等行业目前正处于事故高发期,严厉惩处事故责任者是减少和防止事故的最重要手段。但《安全生产法》规定,经济处罚的最高额度只有20万元,刑法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处罚的最高刑期是7年,这与一些矿主违法得到的暴利和不顾职工生命安全、冒险蛮干的犯罪行为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也就是说,煤矿为了牟利,置矿工生命于不顾,不管死多少人,煤矿责任人最多坐7年牢。建议在修改法律时,应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的刑事处罚力度加大,直到判处死刑。

    多年在政法部门工作、现任吕梁市常务副市长的薛万明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对事故主体责任者的追究不彻底。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一些矿主、经营者、承包者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逃避责任。现在80%的煤矿真正的业主是隐藏在幕后出大钱、甚至有身份的老板或官员,而注册的法人代表往往是个挣工资的打工者,矿难发生后,注册的法人代表出来抵罪,当替死鬼,而出资人在幕后操纵公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事故责任主体不落实的症结所在。现在,当务之急是制定有关法律,把真正的业主和矿长同罪并罚,让藏在幕后的隐形杀手公开亮相,与在前台替罪的煤矿法人代表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这样,煤矿安全的责任主体才能真正落在实处,矿难频发的势头才会有根本性扭转。薛万明认为,除此之外,对私开煤矿的矿主,应按照破坏、盗窃国家资源罪重罚重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目前,法律对这一问题的惩处留有空白,致使地方政府对私开滥挖的矿主抓了放,放了抓,打击无法可依。从山西省的情况看,近年来70%的死亡10人以上的恶性矿难都是由非法矿导致的。而对非法矿主的打击要有法可依。一个产煤县如果能把几个私挖滥采的非法矿主判刑,会对全县的矿业秩序好转起到促进作用。
 
[ 出 自 ]
中国矿业报
中国西部煤炭网   编辑:兰天


     编 辑:远帆


     编 辑:远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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