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将调整 | |||||
| 煤炭资讯网 | 2006-4-22 9:16:05 煤矿新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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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将调整 要以资源储量为基数征税费 2006年04月21日 09:55 云南日报网
通讯员昨日获悉,按照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秩序的规定,省政府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规范煤炭生产要按照“治乱、治散、治本”的要求,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
据悉,我省将切实解决圈而不探、非法转让和炒作矿业权的问题。对影响大型煤矿安全生产的小矿,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小矿,可由大矿整体收购或采取联合经营等方式整合;对具有一定资源和发展潜力的小矿,可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营水平;对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和省级规划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再批准扩界和新增资源量,待其采完划定的资源后一律关闭。 同时,按照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依法预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拟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办法,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
此外,严格煤炭经营资格许可审批和年检制度,禁止买卖、出租、转让煤炭经营许可证,依法打击无证非法经营活动,严防非法煤焦产品进入市场;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通讯员 李惠民(春城晚报) 编 缉:中国西部煤炭网 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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