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单一经济”困局何日才能突破?不少地方经济发展模式乃是凸显“靠山吃山,靠煤吃煤”特征的单一发展模式,除了煤炭一元经济,缺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互为补充循环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煤矿经济成为地方GDP和财政收入的支柱。长期的“单一经济”,必然造成资源枯竭,地方难以可持续发展,形成经济发展强烈的外部依赖。“单一经济”是一种“原料换成品”的落后经济,是政府官员无能、无为的真实表现。只有走出“单一经济”困局,矿难才能真正降下来。
5、从中央到地方的梗阻究竟在哪里?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全国第一批580处实施关闭与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名单。其中河北35处、内蒙古24处、辽宁52处、吉林4处、河南87处、湖北31处、广东214处、四川20处、贵州48处、新疆65处。从6月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四次下达了煤矿整顿关闭任务,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强调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而国家机关人员和国企负责人要在1个月内撤出在入股煤矿的投资。但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12月12日的视频会议上,对河北唐山刘官屯煤矿“12·7”说了六个“不”:当前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充分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认真、不负责;一些地方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态度不坚决、不得力;一些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可见中央一些措施的实施效果并不如人意。那么,梗阻究竟在哪里?谁有如此大的权力阻碍中央政策的实施?国务院广东大兴矿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组长、监察部部长李至伦曾经说过:“一个证照不全、管理混乱、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居然可以在政府监管下存在数年,特别是在省里已经明令煤矿企业停产整顿期间,仍然肆无忌惮地组织生产,以致酿成惨祸,这中间有无腐败问题,是值得深思的。”
遏制矿难的治本之策到底是什么?
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和灵魂,矿难频发是对人的生命权的无情践踏,是对以人为本的公然挑衅。那么,遏制矿难的治本之策到底是什么?
1、借助“清理官员煤矿股份”的风暴,重拳出击煤场中的腐败链,打破地方政府既监管又经营的双重身份。著名经济学家周其仁认为,治理矿难的治本之策,是“追加掌控煤矿资源分配权力者以权谋私的成本”。必须要从体制、机制、法制等诸多方面惩治腐败行为,打击官商勾结和权钱交易,杜绝权力出租及寻租现象。
2、改善制度供给,建立“让煤矿死不起人”的制度,推动煤矿企业将安全设备投入、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与采掘人员的培训都计入其经营成本。德国的事故成本非常高,如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经法院定为责任事故后,企业要承担高额的罚款。山西省政府规定: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赔偿金不得低于每人20万元;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改进,大大增强了煤炭企业生产的风险意识,增加了企业主的成本,高扬了人的价值。通过这一举措,将安全生产风险“内部化”,而不是让它成为“社会成本”,势必引发安全生产条件不足或者没有经济能力达到条件的煤矿的倒闭,但存活下来的煤矿企业就是能够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存活下来的企业就被逼成为恪守安全规程的具有社会责任的企业。这种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的社会成本“内部化”改进,必将引发煤炭行业因政府社会性管制的强化导致的行业重组和洗牌,让黑心矿主倾家荡产……
3、建立“立法、检查、保险”筑起的三道防线,使“预防为主”的思想充分体现,从政府监察、行业管理到企业的自我管理,都将预防事故列为头等大事。建立控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以及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等等。多实行突击检查,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相关的安全业务、设施状况检查,发现问题,保证彻底落实解决,注重煤矿安全的超前管理、过程管理,而不是等出了事故后去追查。制定由煤矿对职工进行高额度强制保险的法律,使保险公司介入煤矿安全,明确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就能为保险公司参与煤矿安全日常监测和监督提供激励。这样,因为运用了保险公司拥有的安全赔偿的专门知识和专业人员,诱发矿难的不安全因素会因为保险公司对其经营利润的关心而大大减少。
3、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安全设备投入和科研投入,将教育培训作为预防事故的根本性措施。对效益不好、安全状况差的煤矿,采取整顿、收购等方式,坚决关闭;对一些规模大、效益稳定、安全状况好的煤矿,给予大力扶助;对一些涉及安全的项目,如专用设备、瓦斯抽放、密闭、注浆、防治水、防自然发火等,提供安全辅助金,并由企业负责实施,提高了煤矿综合防灾抗灾能力。同时对易发矿难关键环节进行科研攻关。设立职业学校,以培养技术工人和专业人员,从根本上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较好地解决了人的不安全因素。
4、在开业环节和经营管理的环节上要加大煤炭企业的公共义务,应该设立包括公共安全的基金,扶助注弱势群体的生存。再也不能把那些缺乏安全常识的农民工当成煤炭企业“赚钱的机器”。
5、加大问责力度,强化舆论监督,对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治理要多元化,赋予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提请调查的权力。在煤炭安全上,既有责任人“不见官材不落泪”、“不抓”的作风问题,又有责任人“见了官材不落泪”、“假抓”的思想问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我国《紧急状态法》草案专家起草组执笔人于安教授指出,当前我们对公共安全事故的治理所遵循的原则“政府中心主义”,政府内部的权责不明往往会导致在重大事故发生时,政府启动调查的行动比较缓慢,而与此相反,公众利益与灾难事件的息息相关又使得公众会在第一时间进行举报和控告。当这种举报和控告由于渠道不畅而被搁浅的时候,事故就会进入失控的状态。安全监督的权力不要完全由政府所垄断,可以从现有政权系统中释放部分权力给社会,让社会来协助完成必要的信息传递功能,并形成对中下层政府官员的有力监督。使地方官员不敢怠慢民意,更不敢不顾民生。
矿难纪念碑上还应刻上谁?
2004年底,陕西省决定在发生“11·28”特大矿难的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树立一座遇难矿工纪念碑。2005年清明前夕的4月3日,“11·28”矿难警示碑及遇难矿工墓园落成。纪念碑造型为一个巨大的“人”字,雕塑外表呈煤炭质面,象征着煤炭工人。碑上镌刻了166名遇难矿工的名字,碑座书写着“安全为天警钟长鸣”八个大字。
据报道,在确认广东兴宁市大兴煤矿“8·7”特大事故遇难的123名矿工全部死亡后,对于经全力搜寻仍无法找回遗体的遇难矿工,有关部门将在大兴煤矿范围内选择合适地点,将遇难矿工的姓名镌刻于碑。
“为了悼念亡灵,警示后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个纪念碑未尝不可。那么,在这个纪念碑上除了遇难矿工外,我们还应当刻上什么呢?
我们还应当刻上这些特大矿难事故所在矿的所有者的名字;
我们还应当刻上这些特大矿难事故的罪魁祸首;
我们还应当刻上这些特大矿难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的名字;
我们还应当刻上这些特大矿难事故庇护者的名字;
我们还应当刻上那些有“亵渎改革”行为者名字;
我们还应当刻上……
刻上这个碑的,是永远都不可能看到这块碑了;我们应当创造能让一切腐败者和渎职者看到的碑,使想腐败者不敢腐败,想渎职者不敢渎职,让每个人的心灵都为之震颤……
中国在和平崛起,煤炭是中国和平崛起的重要能源,但愿中国能源的未来不再有血腥的味道,而是充满活力,充满纯洁,充满希望……
文章来源:新浪网 韦桂华的BLOG 编辑 徐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