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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官煤"看清政策界限

煤炭资讯网 2006-6-7 8:55:57    煤矿新闻
清理"官煤"看清政策界限
清理"官煤"看清政策界限

www.cwestc.com  2006-6-7
   

私自转让,视为没有撤资退股审核过关,允许辞职
    投资收益必须如实申报上缴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入股,视同领导干部本人经营煤矿
    怎样算是撤资退股?本人辞去公职就可以保留煤矿股权吗?……省纪委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晰了“官煤”清理纠正过程中的政策界限。
    撤资退股,至少公示7天
    《意见》明确,清理纠正对象在规定期限之内登记,本人未提出辞去公职的,必须撤出投资入股煤矿的全部资金(含本金及增值部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照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对清理纠正对象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各地要在核实其真实性的同时,重点核实资金的流动情况。同时,将清理纠正对象投资入股、分红、资产变动、撤资、收益申报及上缴等情况在本人单位及所投资煤矿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经审查属实,群众无反映的,方可认定撤资退股。
    因煤矿生产经营亏损或终止而无法撤出资金的,其撤资退股如何认定?《意见》明确,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出具关闭、破产证明,并办理退股手续,方可视为撤资退股。
    《意见》强调,所有撤资退股都应在清理纠正工作小组的监督下进行,不得私自转让、退股或隐匿,否则视为没有撤资退股。
    要辞职,先过审核关
    对按规定登记后提出辞去公职或已辞去公职的清理纠正对象,《意见》明确,经各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审核,其本金来源合法,未利用职权获取煤矿经营权,未参与煤矿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纵容、包庇煤矿违法行为,并将投资入股所有收益上缴国库的,允许本人辞去公职;担任公务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之前个人已合法从事煤矿企业经营、本人提出辞去公职、并将担任公职期间投资入股煤矿的所有收益上缴国库、或退还担任公务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在单位所得报酬的,允许本人辞去公职。
    不如实申报上缴收益,严处
    清理纠正对象投资入股煤矿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意见》指出,本人申报的收益,经审查核实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上缴指定的财政专户。对不按要求如实申报、上缴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纪律处分。
    清理纠正对象因合法继承持有煤矿股份,或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政策鼓励下投资入股煤矿,并如实登记,撤资或辞去公职的,其投资入股的收益不再收缴。
    子女入股,视同本人经营
    《意见》强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地区从事煤矿经营的,视同领导干部本人经营煤矿。领导干部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亲属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地区经营煤矿的,应对领导干部采取交流等组织措施。
    煤监安监:顶格处理“软隐患”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郑渝强昨(6)日表示,将继续抓好核查工作,推动清理“官煤”工作深入开展。
    三个领域被确定为核查重点:煤矿多、举报多而无人申报的“死角”地区;对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不好,特别是整顿关闭小煤矿中干扰大、阻力大,安全生产状况特别不稳定的地区;安全生产状况不好,事故频繁和发生过重特大事故的煤矿。
    有关部门已作出部署,把清理纠正工作纳入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事故调查的必备程序。从现在起,各级煤监组织既要检查煤矿的“硬隐患”,即矿井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方面的隐患,以及导致事故发生的矿井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中的隐患;又要检查煤矿的“软隐患”,即以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为特征,以投资入股煤矿等为形式,以纵容包庇煤矿违法违规活动为表现的腐败问题。在对煤矿安全事故开展追查处理时,对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时开展追查,深挖细查投资入股煤矿以及更为隐蔽的权力股、干股等问题,对出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顶格处理。
    工商:专给“官煤”建台账
    “工商部门将充分利用掌握企业出资人和股东信息的优势,积极配合开展清理纠正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沈健昨(6)日表示,将重点做好四项工作。
    清查摸底。对清查出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要建立专门的台账,以掌握投资入股人员的类别、投资入股煤矿企业类型、出资情况和纠正情况。
    严格按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通过股权转让退股的,受让人的资格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对通过煤矿企业回购退股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
    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已触犯党纪、政纪、刑法的,要抄告和移送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加强对煤矿企业登记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在设立登记和股权变更登记环节,加强对出资人的资格审查,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把煤矿企业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的重点;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适时向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提供煤矿企业的基本信息。
信息来源:四川在线 
中国西部煤炭网 编辑:兰天

     编 辑:远帆


     编 辑:远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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