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采矿权价款视为“弃权” | |||||
| 煤炭资讯网 | 2006-9-21 9:37:12 煤矿新闻 | ||||
|
www.cwestc.com 2006-09-21 凡列入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范围内的煤矿,采矿权人均应该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否则将被视为自行放弃采矿权。今日,山西省太原市政府发出通告。 通告要求各煤矿采矿权人于9月25日前到煤矿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太原市煤矿采矿权价款缴纳合同》。在10月15日前向所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足额缴纳采矿权价款并换领采矿许可证;对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可在足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省、市分成部分(总价款的50%)后,按要求上报换证资料。欠缴的县(市、区)分成部分(剩余的50%)须在12月31日前缴清。逾期未按要求签订合同和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视为自行放弃采矿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