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煤炭资讯网 | 2006-9-25 19:39:48 煤矿新闻 | ||||||||||||||||
第一阶段(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底) 1.宣传发动。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领会全国人大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这一目标的深刻含义,学习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和渝办发〔2006〕202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指导和推动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领导要带头宣传,部门要逐条认真学习,要把宣传学习深入到每一个煤矿企业。 2.建立机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渝办发〔2006〕202号文件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要有专门的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好小煤矿的整合关闭工作。区县(自治县、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单于2006年9月25日前报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4月底) 1.确定整合关闭对象(2006年11月10日前)。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要对照渝办发〔2006〕202号文件下达的整合关闭任务,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进行一次认真的摸底排队,对属于渝办发〔2006〕202号文件第四条明确的14种类型的矿井,确定为本地区整合关闭矿井,列出整合关闭矿井名单,明确整合关闭时限,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2.公告整合关闭矿井名单(2006年11月底前)。整合关闭矿井名单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同时将公告的整合关闭矿井名单报市整合关闭办公室,在市级媒体上公告。 3.实施整合关闭工作(2007年4月底前)。对具备矿井资源整合条件的矿井,可按照渝办发〔2005〕247号文件中整合改造的要求和步骤,由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确定为永久关闭的矿井,要按照渝办发〔2005〕247号文件中规定的10个步骤严格执行,达到关闭矿井6条标准。 第三阶段(2007年5月1日至6月底) 1.检查验收。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整合关闭工作情况进行验收,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永久关闭矿井是否按照规定发布公告公示,是否达到关闭矿井的6条标准等,并将整合关闭工作情况报告市整合关闭办公室。市政府将组织检查考核。 2.吊(注)销或暂扣相关证照。根据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矿井决定,由市整合关闭办公室发出吊(注)销或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吊(注)销或暂扣相关证照工作。 3.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整合关闭工作任务完成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把已关闭矿井的监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关死关严,防止反弹。 六、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早启动抓落实。2006年度全市整合关闭175个小煤矿,是国家下达的一项硬任务,是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决定。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早着手、早安排,迅速启动,争取主动,确保下达整合关闭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重点指导。由于煤矿整合关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经委、市安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重庆煤监局等部门要在市小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围绕目标,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各负其责,确保全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对整合关闭任务较重的区县实行重点指导,市经委负责开县、南川市、合川市,市安监局负责万州区、云阳县,重庆煤监局负责奉节县、永川市的重点指导工作。 (三)开展专项督查。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重点加强对各地关闭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组织市煤管、煤监、安监、国土、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工作情况,促进关闭工作稳步推进。 (四)严守工作纪律。各级监察部门要按照监察考核有关规定,把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依照国务院第446号令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到期未完成关闭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行政问责。同时,对没有完成工作进度任务的区县,一律取消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五)建立汇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整合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在每月5日前将本地工作进度情况报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全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六)严格证件管理。有关颁证机构要制定贯彻渝办发〔2006〕202号文件的具体意见,切实加强“六证”监督管理。煤矿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等方可生产,对进行资源整合的矿井要暂扣相关证照。 (七)做好相关政策配套工作。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以及永久关闭的矿井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剩余资源的测量工作,提供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查清剩余资源,做好剩余资源采矿权价款退还工作。具体退还办法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制定的办法执行。永久关闭矿井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不属于税收、规费范畴的费用由收缴部门及时据实予以退还。 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63833572 传真:63833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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