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通讯员李辉报道)在9月24日下午召开的自治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通报了阜康广源煤矿“8·13”特大顶板事故处理情况,其中有6人被移交司法机关或行政处分的处罚,该煤矿被处300万元罚款。
8月13日15时40分,阜康广源煤矿发生一起特大顶板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重伤。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极为重视,成立了调查小组,现已查明,是一起责任事故。
处理结果如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李建学(生产副矿长)和陈建文(总工程师),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李军(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矿长),撤销矿长职务,吊销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待司法机关处理后,建议当地纪检机关视情况给予党纪处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兰玉学(安全副矿长),撤销副矿长职务,吊销安全资格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宋玉才(阜康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科员)、刘红云(阜康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监管二组组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白振强(中共党员、阜康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责成阜康市副市长唐建平向阜康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阜康市委、市政府对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广源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违法行为,决定给予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吊销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同时由阜康市政府依法关闭广源煤矿生产井中与改扩建无关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