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开采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恢复征收 | |||||||||||
| 煤炭资讯网 | 2006-9-4 15:24:43 煤矿新闻 | ||||||||||
“来源:中国税网”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宣布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还指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据悉,根据([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的规定,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此外,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煤炭企业的其他占地,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新政的出台,相关业内人士认为,不同县市、不同矿井、不同土地等级,所征土地使用税税率不同,从总体上来看,这项政策的影响很小。 矿产在开采过程中,给环境等造成的外部成本正在逐步内部化,煤矿企业将为此“买单”。中国煤炭运销协会武承厚副理事长曾做过一个估计,随着资源、环境、安全等成本的纳入,吨煤成本因此可能增加50至70元。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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