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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新政 试点中三大问题令人关注

煤炭资讯网 2007-1-25 9:31:14    煤矿新闻
煤炭新政 试点中三大问题令人关注
  煤炭新政 试点中三大问题令人关注

www.cwestc.com  2007-01-25

   

       我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在试点省区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的进展与成绩令人欣慰。但是与此同时,试点过程中所引发的三方面问题同样令人关注,并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关注一:改革方案要科学配套,避免引发后遗症 

    山西省临汾市是最早进行改革试点的,但其试点进程困难而缓慢。在近两年的试点过程中,由于改革方案不够科学,操作不当引发了很多后遗症。改革试点初期,临汾市在没有对煤矿储量实施详细核查的情况下,仅就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储量收取资源价款,引起了部分矿主不满。不仅如此,急躁冒进的改革还引发了政策“夹生饭”。 

    2004年,临汾市在采矿权改革方案出台两个多月,工作进展缓慢的情况下,为了促使全市500多座已经停产的煤矿上缴煤炭资源价款,采取了“以小激大”的策略。临汾市向一批小煤矿承诺,只要按照要求进行采煤方法改革,就允许其缴纳价款、明晰产权,发放新的采矿权证。这一举措当然得到了“死里逃生”的小煤矿的积极响应,为了能够在整合中求生,临汾市很多小煤矿投入巨资进行了采煤方法改革。一时间许多小矿踊跃缴纳资源价款,致使缴纳价款的煤矿数量最终突破了当时预计的350家。 

    如今,因为交了采矿权价款而被“放生”的小煤矿,很多由于达不到山西省出台的整合标准已经面临关闭。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杨拽奎说,当初为推进改革所采取的“以小激大”的策略,造成了现在压减关闭小煤矿的难度加大,市政府无法完成省里下达的煤炭资源整合任务。杨拽奎说:“现在如果关闭这些煤矿,不仅事关政府信誉,而且还得赔偿他们的巨额采改费用。” 

  关注二:八种倾向要避免 

    由于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牵涉面大,利益关系复杂,因此各地在坚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与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相结合的过程,碰到了很多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亟须解决。 

    倾向一:生拉硬扯,搞拉郎配式的整合。煤炭资源整合是依靠政府行政力量强力推进的工作,从方案制订、批复到具体实施,县、市政府层层负责。这个过程中,已经出现了政府一厢情愿搞“拉郎配”的问题。 

    倾向二:小煤矿在整合中逃避关闭。这是一个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山西省2006年入冬以来发生的多起特大矿难,都是那种在国家或省里规定的关停线以下的“小煤矿”。这些不法矿主打通各种关节,虚假核定生产能力,虚假申报资源储量,结果“该死未死”,在资源整合中摇身一变成单独保留煤矿,当地煤炭、国土部门糊里糊涂收了资源有偿使用价款。 

    倾向三:非法煤矿在整合中“借尸还魂”。还有些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者安全隐患十分严重的煤矿,本来属于关闭之列。在整合过程中,这些小煤矿或者傍大矿成为整合对象,或者动员当地各方利益集团以各种理由参与整合,趁机“借尸还魂”。     

    倾向四:资源有偿使用中“一女嫁二夫”。煤炭资源的地质分布大都按照地质结构分层次分布,在煤炭埋藏深厚的地方,还存在把同一块煤田的不同层次的资源同时出让给不同的矿产权人,收取资源价款,业内称作“一女嫁二夫”现象。这种现象容易造成越界开采,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 

    倾向五:以小吃大“逆整合”。在一些地方采访时,通讯员了解到,在执行政策时有些政府官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做详细调查,甚至个别人以权谋私,竟然炮制出“小矿吃掉大矿、旧矿兼并新矿”的整合方案,引起当地人强烈不满。 

    倾向六:资源整合中一味求大。资源有偿使用是一次煤炭资源重新整合、并小为大的规模化调整。但一些地方不顾实际一味求大,不顾资源条件、运力约束和资本实力,结果导致整合工作被迫中止。晋北某县试图一次性将13座小煤矿整合成一家,结果导致兼并方负债规模过大,准入门槛过高。 

    倾向七:资源整合变成圈占资源。在资源整合中,要引入大集团等战略投资者,但内蒙古的一些地方出现了大集团打着资源整合的名义大面积圈占煤炭资源,拿下资源不开发等着炒卖的现象。 

    倾向八:在资源整合中盲目追求速度。资源有偿使用和整合工作牵涉利益关系复杂,因此不能盲目求速度、催进度,工作应务求扎实。 

  关注三:“一次性定价”有隐忧 

    煤炭资源由行政审批无偿划拨到有偿出让,再到采用竞标、拍卖等方式出让,这是我国煤炭资源管理和配置方式由行政审批向市场化配置的历史性进步,但资源“一次性定价”,缺乏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需引起广泛重视并在实践中加以妥善解决。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的调研显示,煤炭资源“一次性定价”主要隐藏以下问题。 

    首先,煤炭资源采矿权获得方式不同,致使煤矿企业利润形成巨大差别,造成了严重不公。以储量1亿吨的无烟煤田为例,2003年,甲煤矿如以有偿出让方式获得,当时价款仅为0.2914元/吨,需交价款2914万元;2004年,乙煤矿如同样以有偿出让方式获得采矿权,价款为1.8元/吨,需要缴纳价款1.8亿元;2005年,丙煤矿以有偿出让方式获得同样的1亿吨采矿权,按山西省最新出台的无烟煤价款7.05元/吨标准征收,这家煤矿则需缴纳7.05亿元。由此可以看出,其采矿权有偿使用费竟相差数亿元,单是在资源取得环节,就造成了严重不公。 

    其次,煤炭资源一次性定价出让,致使采矿权人得到了巨大的远期增值收益,相应造成了国家资源出让收入的隐性减少。还是以上述煤种为例,同样是有偿获得,但在3年内价款相差近20倍,体现了煤炭资源的升值特性。考虑到资源的稀缺性、增值性,在该矿井几十年的服务年限内,如资源价款继续增长,采矿权人将继续增加远期收益,相应减少了国家资源价值的收入。 

    “一次性定价”的出让办法没有充分考虑到资源的增值性,现行的煤炭资源出让价款,与煤炭资源实际价值背离较远,致使投资者想方设法“跑马圈地”、抢占资源,甚至还出现了“炒煤团”,客观上形成了煤炭资源价值的“隐性流失”。 

    通讯员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样一件事,山西某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看中了一个煤老板控制的煤田,在价格谈判过程中,那位煤老板“狮子大张嘴”,开口就要15亿元,而3年前他获得这块资源时仅花了1亿元。于是,在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这块资源在“倒”了一手后,价格坐地狂涨十几倍,受益的是个人,遭受损失的是国家。 

    由于煤炭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所以必须加强控制力,加强对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怎样使改革稳步地向纵深推进,是有关主管部门和试点省区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编 辑:远帆


     编 辑:远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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