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总揽  写作  简讯  散文  诗词  摄影  幻灯片  书画展  局矿快报  党群工作  安全专题  经验交流  通讯特写  厂商在线  矿建勘探  领导访谈  论文言论  人物展示  文教卫生  图片新闻  安监动态  煤企聚焦  焦点话题  事故快报  小说故事杂文  在线投稿 |  特约通讯员档案

青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规定出台

煤炭资讯网 2007-1-8 9:20:02    煤矿新闻
青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规定出台
  青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规定出台

www.cwestc.com  2007-01-08

   
如何划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煤矿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照怎样的程序上报事故报告?针对这些问题,省政府出台了《青海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暂行规定》要求,发生一般事故后,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在两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生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暂行规定》还要求,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立即如实报告给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应当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人员和财产,确需移动现场有关物件的,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作好音像记录和笔录。


     编 辑:远帆


     编 辑:远帆
声明:本网站新闻版权归煤炭资讯网与作者共同所有,任何网络媒体或个人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煤炭资讯网(www.cwestc.com)及其原创作者”,否则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本网转载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本网通讯员除外),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1017016419@qq.com


声明:本网站新闻版权归煤炭资讯网与作者共同所有,任何网络媒体或个人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煤炭资讯网(www.cwestc.com)及其原创作者",否则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本网转载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本网通讯员除外),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1017016419@qq.com

总编辑:李光荣    副总编:韩一凡  顾问:王成祥、王金星  主编:欧阳宏  编辑:杨建华(网站监督)、黄永维、曹田升、陈茂春
备案序号:渝ICP备17008517号-1|渝公网安备50010702502224号
电话:(023)68178780、13883284332
煤炭资讯网原中国煤炭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