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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对小煤矿下达整顿"判决书"

煤炭资讯网 2007-11-15 8:27:45    煤矿新闻
江西省赣州市对小煤矿下达整顿"判决书"

江西省赣州市对小煤矿下达整顿"判决书"



2007-11-15
   

       11月13日从全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会议上获悉,根据江西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赣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进一步深入开展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在今年年底以前,该市将依法关闭26处3万吨及以下煤矿。
    据悉,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立即予以关闭。各县(市)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中拟通过实施扩建,将年生产能力由3万吨及以下提升到6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分步予以关闭。今后,凡年生产能力为4至6万吨的矿井,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年生产能力为7至9万吨的矿井,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事故的,一律予以关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矿,要予以关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或同一矿井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或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采的;资源接近枯竭或矿井划界范围太小,留下边界煤柱、井筒煤柱后,没有充足采掘空间布置安全生产系统的;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地方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关闭矿井的要求和标准是:推倒井架,填平井口,遣散人员,吊销收回相关证照,做好就业培训,确保社会稳定。


     编 辑:远帆


     编 辑:远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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