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总揽  写作  简讯  散文  诗词  摄影  幻灯片  书画展  局矿快报  党群工作  安全专题  经验交流  通讯特写  厂商在线  矿建勘探  领导访谈  论文言论  人物展示  文教卫生  图片新闻  安监动态  煤企聚焦  焦点话题  事故快报  小说故事杂文  在线投稿 |  特约通讯员档案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比率提至3%

煤炭资讯网 2007-11-16 8:37:07    煤矿新闻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比率提至3%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比率提至3%


2007-11-16
   
   
   
权威人士认为,中央和地方二八分成比例一旦通过,矿产原产地有望获更多补偿收益投入环保和基础设施建设 
 11月9日,从接近国土资源部的权威人士处获悉,国土资源部最近向国务院提交报告,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平均征收比率由目前的1.18%逐步提至3%。 
  这份报告同时建议,将矿产资源使用补偿费的分成比例,改为中央和地方按2:8分成,从而加大地方的分成比例。 
  上述方案如获国务院批准,有望在明年执行。 

  “二八分成”意义重大 

  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人士认为,国土资源部对于矿产资源使用补偿费2:8的新分配比例建议,将改变既有的“中央和地方”及“地方与地方”间的利益分配格局,相较于征收比率提至3%的意义更为重大。 
  按照1994年颁行至今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各地按照销售额一定比例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及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年终再由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分配比例为:中央与省、直辖市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分成比例为4:6。此前,矿产原产地(通常是县级政府)最多能拿到五五分成中的50%,而实际分配中,则又远低于这一比例。 
  正是由于原产地所获征收补偿十分有限,所以往往会纠缠于“价款收入”,以此获得更多收益。 
  所谓“价款收入”,系指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招、拍、挂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在申请国家出让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按规定补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编 辑:远帆


     编 辑:远帆
声明:本网站新闻版权归煤炭资讯网与作者共同所有,任何网络媒体或个人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煤炭资讯网(www.cwestc.com)及其原创作者”,否则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本网转载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本网通讯员除外),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1017016419@qq.com


声明:本网站新闻版权归煤炭资讯网与作者共同所有,任何网络媒体或个人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煤炭资讯网(www.cwestc.com)及其原创作者",否则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本网转载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本网通讯员除外),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1017016419@qq.com

总编辑:李光荣    副总编:韩一凡  顾问:王成祥、王金星  主编:杨建华(网站监督)  编辑:欧阳宏、黄永维、曹田升、陈茂春、胡九潭
备案序号:渝ICP备17008517号-1|渝公网安备50010702502224号
电话:(023)68178780、13883284332
煤炭资讯网原中国煤炭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