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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开征

煤炭资讯网 2007-3-21 9:16:34    煤矿新闻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开征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开征


www.cwestc.com   2007--03--21

 

 

  省政府通过并公布了《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新闻背景
  省政府于3月10日通过并公布了《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即日起,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收购没有缴纳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代扣代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金征收管理。此举标志着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我省是全国煤炭能源大省,煤炭滥开采、低层次利用以及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去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我省列为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地区,建立煤炭开采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是这一政策的具体体现。
  

  上缴多少公式一目了然
  基金的计征依据为所开采原煤的实际产量、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收购数量。基金征收按不同煤种的征收标准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计征。具体计征公式为:
  基金征收额=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原煤产量
  全省统一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具体的年度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矿井核定产能规模90万吨以上(含90万吨),调节系数是1;45―90万吨(含45万吨),调节系数是1.5;45万吨以下,调节系数是2.0。另外,收购没有缴纳基金原煤的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确定为2.0。
  煤炭上路需持已缴证明
  基金的征收必须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基金的征收同时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在原煤销售、转化过程中,随同货物流转的,视同已缴纳基金的证明依据。
  煤炭经营企业在报送铁路运输计划及办理公路运输出省手续时,必须出具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开具原煤运输“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必须依据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方可开具等额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原煤开采当天缴纳基金
  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在原煤开采出的当天向原煤开采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基金,具体的缴纳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从事原煤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在履行购销合同或支付货款的当天代扣代缴基金,并向收购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在收购地未缴纳的,应向收购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基金。
  基金的缴纳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管户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计算缴纳。
  基金的缴纳实行自行申报缴纳的办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基金。以1个月为一期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
  拒不缴纳最高罚10万元
  基金缴纳人逾期未缴纳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逾期未解缴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基金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或者解缴基金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批准可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未缴基金;扣、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基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基金。
  基金缴纳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基金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基金缴纳人拒不缴纳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追缴拒缴的基金外,并处拒缴基金一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基金缴纳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账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以及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追缴偷逃基金外,并处偷逃基金一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编 辑:远帆


     编 辑:远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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