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定一煤炭初验站副站长伪造煤炭准运证被判刑 | |||||
| 煤炭资讯网 | 2007-4-7 8:39:53 煤矿新闻 | ||||
|
福建永定一煤炭初验站副站长伪造煤炭准运证被判刑
07--4--7 新华网福州4月6日电(陈立烽)福建省永定县一煤炭初验站副站长与他人勾结合伙伪造煤炭准运证谋利,日前被永定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卢龙发与简某和简某某协商由其三人共同出资合伙伪造“福建省龙岩市煤炭准运证”。后由简某、简某某根据卢龙发提供的“福建省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票样,前往广东省东莞市伪造了486张“福建省龙岩市煤炭准运证”,数量总计为2430吨。 2006年8月15日,卢龙发伙同简某将其中56张伪造的煤炭准运证(合计280吨)以每吨91元的价格卖给赖某某,得赃款25480元。2006年8月28日上午,卢龙发将剩余的430张伪造的煤炭准运证(合计2150吨)存放在永定县煤行办坎市矮门墩初验站办公室,被前往该站检查工作的永定县煤行办工作人员发现,并予以扣押。经永定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486张伪造的煤炭准运证价值为2150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龙发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伪造有价票证,价值达人民币215055元,并且又倒卖该伪造有价票证,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卢龙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主动交纳部分罚金,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卢龙发伪造的有价票证在案发后已基本追回,未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