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太原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煤炭储存、运输和经销的管理牞储煤场不得经营出省煤炭。
去年11月到今年4月初,太原市开展了清理整顿储(售)煤场专项行动,对太原市城区周边的720多个非法储煤场进行了取缔,清理非法储煤700多万吨。太原市的环境质量也因此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为巩固专项行动的成果,市政府要求,储煤场、煤矿、运输煤炭企业、工业用户和企事业单位购买或销售煤炭,应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储煤场不得从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购买原煤,也不得将运煤业务交给没有合法证照的运输企业承担。储煤场要向用煤单位和煤炭运输企业出具正式发票。用煤单位必须从合法储煤场或煤矿购买原煤,委托合法运输企业承担运煤业务,出具正式购煤和运费票据,不得与没有合法执照的储煤场签订购煤合同。选煤厂不得经营原煤,不得为任何单位储存原煤。选煤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煤、煤泥等副产品,不得在厂区外随意占地堆放,不得出售给没有煤炭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两级经贸部门负责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初审、审核和上报;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负责监管环保设施配备和运行;质检部门负责计量器具的校验。
对没有证照的非法储煤场,各县(市、区)要及时下达取缔通知书,责令其关闭。对拒不关闭的,将依法进行强制取缔。对恶意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郑讯 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