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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山西网5月5日电 “五一节”的《新京报》两则新闻都与媒矿业有关:4000煤矿年内关闭。整顿关闭范围由主要是非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扩展到不符合产业政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可谓由治标走向治本。
矿难责任人首次被判无期。死亡21人的山西晋城苗匠矿难宣判,煤矿投资人王建军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近年来矿难事故责任人所受的最严重的惩罚。“重典治乱”,但愿不再是新闻。(2007年5月1日《新京报》)
人们将中国频发的矿难称作“带血的GDP”。按国家安监总局历年颁布资料统计,我国1990年至2005年矿山死亡人数人分别为,10,315人;9,777人;9,683人;10,572人;9,974人;7,083人;5,798人;5,670人;6,995人;6,702人;6,027人;5,491人。考虑到地方政府和矿主为推脱责任的恶意串通瞒报漏报,这些数字显然是缩了水的。即使按官方已经严重低估的资料来看,从2001年到2005年10月底,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88起,平均7.4天一起;其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28起,平均50天一起。(2007年1月《人与人权》)
矿工们那种“吃阳世饭,干阴间活”、一脚踩在鬼门关上的悲惨生活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成了国耻。矿工们这样形容自己的处境:“矿工就是石头缝里夹块肉”。在安全设施极差的情况下井,水、火、瓦斯、煤尘、顶板这五大夺命灾害随时都会发生,生命随时都有失去的危险。矿工们却没有其他选择,因为饥饿的威胁比下井工作的威胁更迫近。为了生存,不得不在危险里刨食,用卖命钱来活命。甚至在下井之前,都与煤老板签下了生死合同。更可悲的是,不仅每年因各种事故死亡、残废的煤矿工人数成为世界之最,而且百万吨死亡率是南非的30倍,美国的100倍。然而,与此相反的是,一名中国矿工年平均产煤量为321吨,仅是南非矿工年均产量的8.1%,美国矿工的2.2%。2005年以来的全美国的矿难死亡事故为零;而2004年全美国死于煤矿事故的人数只有28人;2003年为30人。
从全国范围来看,国有大中型煤矿矿井瓦斯高危现象十分严重,而安全投入偏低,欠帐很多。截至2004年,仅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欠账就达500亿元,无疑增加了煤矿企业的开采风险。现共有28,000多家煤矿,其中有25,000家属于小煤矿,而近年来全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中有70%以上的事故发生在这些小煤矿。官煤勾结,官煤一体,甚至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正是黑心矿主,形成了一条巨大的腐败生物链。正是官商沆瀣一气狼狈为奸,使矿业安全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矿业生产就如同坐在火山口上。
其后面的深层原因,不能不说正是政府官员及矿主对法律权威的轻忽亵渎,对劳工权益的漠不关心,对人权与生命的无情漠视。而要从要根本上遏制矿难频发,就必须让官和商乃至全体公民都能保持对生命价值,对法律权威的起码敬畏。就必须从严从重处罚矿难的责任人,“对党员干部,要让其受处分,丢帽子;对职业经理人,要罢免其任职资格,丢位子;对黑心矿主,要让其倾家荡产,丢票子(李毅中语)。”这还不够,还要使其以生命相偿,让肇事者尝尝终身失去自由的痛苦,让其家人尝尝失去亲人生命的悲伤。尽管当下对死难矿工的赔偿已达20万元,但与矿主每年动辄数百万上千万元的带血利润相比微不足道,更不说生命无价。我们对于矿难的处罚还远远没有达到“让其倾家荡产”的程度,而矿难责任人被判无期居然尚属首例。以至于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亦称,“我看了这个消息后非常振奋,这对社会是一个很好的信号,重典治乱,显示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作出的努力。”
我历来不主张,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也不是一个重典治乱的“全能论”者,并不认为,对矿难责任人包括政府官员判处无期乃至极刑,就能免除矿难,清除带血的GDP,从而天下太平。但是,在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金钱与生命,犯罪与处罚严重不对等的当下,不能不对法律法治的权威和生命价值的尊严,保持应有的敬畏,并把这种敬畏当作“救命的稻草”。我不知道,这是觉悟,还是愚味?“刑法修正案六、两高的司法解释,还有我们即将生效的条例,安全生产法治利剑在握。”李毅中如是说。我更不知道应该庆幸,还是悲哀?[来源:红网;作者:刘效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