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余家岭致26人死亡矿难矿主一审被判20年 | |||||
| 煤炭资讯网 | 2007-7-25 8:24:25 煤矿新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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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余家岭致26人死亡矿难矿主一审被判20年
07--7--25 新华网太原7月24日电(记者 晏国政):造成26名矿工遇难的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余家岭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日前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矿主周晓根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更多其他被告人中,周灵根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任茂胜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明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赵七斤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3日,周晓根和余家岭煤矿前经营者李某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周晓根支付李某1850万元(实际支付1780万元),李某将煤矿的全部机械设备、生产设施、生活住宿等设施及煤矿采矿权,一次性永久转让给周晓根。 周晓根接手煤矿后,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始生产,并安排周灵根在其不在时负责矿上工作及火供品的购买,任茂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同年11月26日,尧都区芦苇滩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区政府要求全区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2007年春节过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周晓根再次安排恢复生产,让李明顺担任矿长,负责接待和地勤工作,任茂胜安排赵七斤负责机电兼瓦斯管理员。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5名被告人作为余家岭煤矿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26名矿工死亡的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周晓根、任茂胜、李明顺、赵七斤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组织并参与抢救,周晓根变卖财产,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周晓根、周灵根为进行非法开采,向私人购买爆炸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周晓根、周灵根、任茂胜、李明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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