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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杏花岭安监局长再上法庭

煤炭资讯网 2007-7-25 9:20:42    煤矿新闻
原杏花岭安监局长再上法庭

原杏花岭安监局长再上法庭


07--7--25

本报讯  原杏花岭区安监局局长奥建荣,因在任职期间贪污4万元、受贿7万余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200611月一审下判后,检察机关因法院未认定奥建荣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此提出了抗诉。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63月,随着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原院长孟真威商业贿赂案发,杏花岭区安监局原局长奥建荣等一批官员纷纷落马。现年39岁的奥建荣于19994月任杏花岭区矿产煤炭管理局副局长,20041月至案发前任杏花岭区安监局局长。20064月的一天下午,刚刚从国外考察回来的奥建荣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从办公室带走,随后被刑拘。

20066月,杏花岭区检察院指控,20055月,奥建荣在担任杏花岭区安监局局长期间,委派副局长陈某等人协助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对杏花岭区所属各煤矿进行安全评价,工作结束后,陈某以技术协助费的名义,从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领回现金5万元,奥建荣将其中4万元据为己有,涉嫌犯有贪污罪;奥建荣在任职期间,先后以为煤矿办理生产手续等名义,收受辖区内煤矿矿主等有关人员的贿赂3928万元,涉嫌犯有受贿罪;侦查机关从奥建荣家中搜出现金52万余元,并查明其家庭财产共计139万余元,除去夫妻二人工资、奖金等收入及贪污、受贿金额外,奥建荣对其余62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杏花岭区法院一审认定了奥建荣贪污4万元和受贿7万余元的事实。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 院 认 为 , 奥 建 荣 共 有139073216元,除去其夫妻收入6985844元和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392800元外,奥建荣对剩下的29934776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该笔财产未达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的获罪标准。故于200611月初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并罚处奥建荣有期徒刑7年,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2993477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接到判决书后,杏花岭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判决认定奥建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有误,从而导致有罪变无罪,遂于200611月中旬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一方面奥建荣父亲给的32万元不应从中核减。法院认定这一事实的证据只有奥建荣父亲的证言;奥建荣供述其父亲曾给过他钱,但其供述在数额上反复无常,且证言、具体数额、时间地点原因等都不能与其父亲的证言相互印证;奥建荣的父亲是一名医院干部,上班工资和退休工资不多,可排除其给奥建荣32万元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在计算奥建荣非法所得时,应当减去其正当收入69万余元、贪污所得4万元和法院认定的受贿所得7万余元,其非法所得实际数额应为57万余元,而判决中却减去未认定的受贿额39万余元,即认定受贿罪时,受贿数额认定为7万余元;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时,认定的受贿数额为39万余元,所以计算方法有误。

昨天庭审中,奥建荣依旧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称矿山设计研究院给的全部是现金,是他个人的奖金而不是给单位的公款,并称自己从来没有照顾过任何人、未收受过任何贿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奥建荣仍辩称是合法收入,他说:因为我在大学学的是采矿工程设计专业,在基层工作期间经常给一些企业搞一些设计,我妻子是教师,平时也会给一些学生补课,赚取一些收入。参加工作后父母也给过我不少补贴,加起来有30多万。家里的52万现金有30万是为亲戚代交的房款,这些钱都有合法来源。而其妻子在证人作证时,向法庭提出返还一审中没收的30万元,被法院认定的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项,她解释是亲戚们放在自己家中的房款,并称不想因此破坏了亲戚关系”……

法院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编 辑:远帆


     编 辑:远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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