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重罚之下掩盖了什么? | |||||
| 煤炭资讯网 | 2007-7-30 8:22:33 煤矿新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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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重罚之下掩盖了什么?
07--7--30 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日前审议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规定,非法违法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每人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一人还将处以100万元罚款。(7月26日 中国青年报-山西拟出台法规:非法煤矿死亡1人可罚100万元) 作为煤炭事故多发的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企业是人身伤亡事故的主发地,地方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大对非法违法煤矿企业的处罚力度,看上去是抓到了要害,然实际上是抓了末梢,放松了源头。说得直白点,重罚更容易掩盖职能部门的失职,其实际危害性会更大。 重罚都是在事故发生之后进行的,重罚的本身已无法挽回死去职工的生命,也无法挽回事故给经济造成的损失。已经发生这类事故的煤矿企业,短时间已经失去恢复的元气。尚未发生此类事故的,通常都会高估自身,相信自己不会发生此类事故。重罚虽有提醒作用,但并不能改变非法违法煤矿企业的非法违法性质。对非法煤矿企业不取缔,一个个随时都会爆炸的炸药库仍然存在那里;对违法生产不制止,安全隐患就无法自行消失。而这些,事后的重罚常常都无法直接起到作用。 更为糟糕的是,由于重罚抓的不是在事发之前,有关职能部门会过于迷信重罚的威力,以致会对此产生依耐性,认为非法违法煤矿企业经不起重罚,会害怕重罚,一定会改弦易辙,自我改进提高。自己手中有了重罚这个杀手锏,平时就可以松口气了。其实这才是事故继续多发的真正祸根。 非法煤矿企业本来是不允许存在的,职能或执法部门若能把死准入关,不论有什么背景,有多大的来头,一律不予批准;已经实际存在的,坚决予以取缔,这不是除去事故的最大祸根吗?对违法煤矿企业,重在加强前期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立即责成其改正,不让事故过夜。这样,哪里还会等到人命没了,再来气势汹汹地给予重罚呢? 用重罚代替日常管理,掩盖自身的工作失职,这是一种危害性更大的工作管理思路。而应该受到重罚的,则是那些对工作失职渎职、高高在上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为他们的失职渎职,才使非法煤矿企业一个个冒了出来;因为他们的失职渎职,违法煤矿企业的违法行为才无人知情。只有将重罚的重心移到他们的头上,他们不敢怠慢,跑直辫子工作了,非法煤矿企业就不会存在,违法煤矿违法生产才无容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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