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保金拿下3000万国有煤矿 疯狂敛财致6人死亡 | |||
| 煤炭资讯网 | 2008-10-7 21:30:08 西北扫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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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国有煤矿是不许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但是蒲城县煤炭局却把县上最大的县办国有煤矿承包给了个人开采经营。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煤矿在技术改造期间还疯狂开采,从而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2008年9月14日早上5点多,记者来到了蒲城县煤矿。记者远远看去,矿区内灯火通明,塔吊上的缆绳和齿轮在不停转动,一辆辆装满了煤的斗车正在不停地向煤场卸煤。 群众向记者反映,该煤矿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1、国有煤矿非法承包给个人经营;2、技术改造期间顶风生产;3、安全事故频发,两年死亡6人。 空手套白狼 10万保证金拿下3000万国有煤矿 据了解,蒲城县煤矿是上世纪80年代国家投资3000多万元建设的国有县办煤矿,矿上原有职工340多人,这个矿工业储煤量1600多万吨。本世纪初期,由于各种原因,煤矿经营困难,便承包给了个人经营。几经多人承包仍不景气,2003年,民间投资人杨颖承包了蒲城县煤矿。 国务院1998年242号令《探矿权采矿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按照这个规定,国有煤矿明确是不能承包给个人经营的,那么,蒲城县煤炭局为什么还要这样顶风违规操作呢? 记者首先来到蒲城县煤炭局里了解情况,县煤炭局主管此事的行业股股长长张辉竟表示对县煤矿经验权招标的情况不清楚,也拿不出招标项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这份神秘的合同究竟是什么内容呢? 第二天,记者再次来到了这家煤矿,昨天还忙碌生产的场景已经不见了,所有机器停止了轰鸣。在矿上,记者见到了现在的承包人杨颖。 据杨颖介绍,按照技术改造承包合同的约定,由他个人出资30万元用于技改项目,技改完成后进行生产经营。按照杨颖的说法,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杨颖出资30万吨用于蒲城县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杨颖享有县煤矿的生产经营权。那么承包人杨颖和县煤矿之间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合作关系呢? 记者找到了现任矿长冯党军。冯党军告诉记者,按照合同,承包人杨颖每年要给矿上交120万元管理费,解决一部分职工的养老、医保失业保险、拖欠工资等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然而,在煤矿的大门口,记者碰到的几个老职工却告诉记者,冯矿长所说的根本就不是事实。 职工们表示煤矿承包给个人后,部分职工拖欠多年的工资并没有得到解决,职工们的养老、医疗及事业保险也没有缴纳。那么,这些老职工和冯矿长究竟谁说的是实情呢? 几经周折,记者终于在县煤炭局看到了这份关于蒲城县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的承包合同。这份承包合同在监管费及缴纳方式上有这样的两条约定,一、乙方(承包人)必须先向甲方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10万元,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数退还乙方;二、该井见煤后,从见煤的次月起,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监管费二十万元。从合同约定中不难看出,现任矿长冯党军先前所说的承包人杨颖每年给矿上交120万元管理费并不是事实。承包人只要当初向县煤矿交纳10万元的保证金,就可以拿到一个国家投资三千多万元,年产15万吨原煤的煤矿经营权。而且,合同并没有提及有关职工利益的一个字。 让记者感到更加奇怪的是,在这份承包合同上还明确约定,“煤矿所有权为甲方所有,乙方在技改中投入的固定资产全部为乙方所有。”这也就是说,杨颖只需要花10万元的保证金,每年交20万的管理费,就享有了一个投资三千多万元的国有煤矿的经营权,而且,承包期满后,杨颖技改投入的固定资产还全部归他所有。 那么承包人杨颖究竟具备怎样的资质,可以如此轻而易举的承包下县办煤矿的呢?蒲城县煤炭局总工程师、蒲城县煤矿原任矿长原建奎告诉记者,要承包技术改造这一块,杨颖要投入1200万元,这么大一笔资金杨颖当时可能并没有这个实力,所以杨颖就先和县办煤矿在2003年12月30日签订了承包合同,然后,在2004年6月15日,杨颖又与陕西银河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签了一份合作协议。在这份合作协议中,杨颖竟然把根本不属于他的蒲城县煤矿的实物和项目手续,评估作价两千万元,以此来与银河公司进行合作,然后由银河公司出技术改造资金。就这样,通过玩空手道,承包人杨颖在当时并不具备实力的情况下,得到了蒲城县办煤矿15万吨的技改项目。 原建奎还介绍说,当时让杨颖承包县煤矿的决定主要是局里决定的的,而不是矿上决定的,是按照局里推荐,矿上同意的原则确定的。记者从蒲城县煤炭局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上证实原建奎的话,这份纪要中显示,“主井的承包人由局领导推荐,煤炭局研究同意,最终,确定主井由杨颖承包。” 顶风生产事故频发 疯狂敛财两年死6人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蒲城县煤矿从2004年开始进行技术改造,到现在这项工作依然没有完成,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的第八条明确规定:新建煤矿,技改煤矿,不能边建设边生产。但蒲城县煤矿依然顶风生产,致使安全事故频发。 2008年9月15日上午,记者在该煤矿出煤口看到,十几辆车正排着队等着装煤。据当地群众介绍,这个矿的煤卖得特别快,加之煤炭价格暴涨,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煤矿才敢在整改阶段冒险生产,所以这个矿经常发生安全事故。那么,群众所说的是事实吗?记者再次来到蒲城县煤炭局了解情况。 蒲城县煤炭局安检股的田股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一口咬定,煤矿一直没有生产。但他同时介绍说,该煤矿今年发生三起事故,共死亡3人,去年也出了三起事故,同样死亡三人。 既然没有生产,死亡3人的事故又是怎么发生的呢?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煤炭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一次死亡3人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予以关闭。那么,蒲城县煤矿2007年已死亡三人,2008年又死亡三人,为何还不实施关闭呢? 对此,田股长表示,关闭煤矿的决定须有政府决定,而他们的工作只是进行日常的监管。煤矿发生了安全事故还是因为他们的监管存在漏洞。 作为全县最大的县办国有煤矿,技术改造期间非法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一句监管有漏洞就能推卸一切责任吗? 既然早在1998年,国家就明确规定国有煤矿不能承包,那么,蒲城县煤炭局为何能顶风违规?又是谁在为非法承包人大开绿灯?谁又该对这大量流失的国有资产负责呢?技改期间顶风生产造成安全事故频发,只是一句监管有漏洞就能推卸的吗?国务院《探矿权采矿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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