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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再发生重大事故 省辖市市长停职或免职

煤炭资讯网 2008-11-13 9:30:14    关注华中

 今后,煤矿再发生重大事故,不仅煤炭企业领导要受处分,所属省辖市市长也有可能被停职或免职。昨日,记者从省煤管局获悉,省政府近日专门下发意见,严格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据省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通常情况下,煤矿企业发生事故死亡3人以下的,为一般事故;死亡3~9人的,为较大事故;死亡10~29人的,为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意见,今后,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煤炭企业,依照有关程序追究责任:发生较大事故的,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的矿长免职;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事故的,煤炭企业分管副总经理免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事故的,煤炭企业总经理免职;发生一次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49人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炭企业董事长免职。

  除煤炭企业“自身”受到严肃处理外,出事煤矿所在辖区的领导也将受到“连带”责任追究。省政府在意见中明确规定,辖区内煤炭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也要受到处理。

  发生较大事故的,乡镇分管副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停职或免职。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事故的,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

  发生重大事故的,县(市、区)分管副县(市、区)长、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事故的,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省辖市分管副市长、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一年内发生两起特别重大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省辖市市长停职或免职。

  对所有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组织处理、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大河网      编 辑:鲁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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