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上市流通将须“验明正身” | |||
| 煤炭资讯网 | 2008-11-22 8:29:02 聚焦华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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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省煤炭工业局在全省启动新版煤源购销合同,今后我省销售的煤炭必须有明确的产地,并且持有煤源购销合同,才能流通出售。 除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外,我省还有众多小煤矿,使得我省煤炭产销量难以精确统计,以致形成核定的煤炭产能与实际煤炭产量 有出入。此外,一些小煤矿主在销售煤炭时随意要价,扰乱正常的煤炭价格市场。为了严禁违法非法生产煤炭进入流通领域,全省范围内煤炭生产企业或洗储煤企业,在销售煤炭时必须使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煤炭工业局制发的煤源购销合同统一文本。 从2009年开始,煤炭生产企业及洗储煤企业,销售煤炭时须签订煤源购销合同,明确煤炭来源。煤源购销合同分为铁路出省、公路出省、公路内销、洗储煤等四种文本。 根据规定,市场上销售煤炭的公司,只有与煤炭生产企业签订了煤源购销合同,才能销售煤炭;煤炭经销企业只有在落实合法煤源后方可参与省内及全国煤炭产运需衔接;煤炭生产企业与煤炭销售部门所签的煤源购销合同必须符合其核定的产能;签订了煤源购销合同的企业,才能领取煤炭销售票,其生产的煤炭才能上市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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