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定六类矿井必须关闭 谁开“复工绿灯”处分谁 | |||
| 煤炭资讯网 | 2008-11-29 22:00:08 关注华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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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停工停产指令的矿井,必须予以关闭。昨天,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规定六类矿井必须关闭,谁给“残疾”矿井开生产“绿灯”将严惩。 这六类矿井是:一、不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矿井,超过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的停工停产整顿期限,仍达不到复工复产条件的;二、独立块段和单独保留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三、证照不全或过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四、年设计能力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矿井,技改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生产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五、边技改边生产或者只生产不技改,借技改之名非法组织生产的;六、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停工停产指令的。 通知还规定,矿井如果存在产权不明晰、一证多井、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等九类情况,要继续停工停产整顿。 省政府特别要求,对矿井的复工复产要严格审查,如果给“残疾”矿井开生产“绿灯”将严惩。《通知》规定,验收将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于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和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验收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按“五定”(定标准、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原则督促落实,确保限期整改到位;对未经验收私自恢复施工或生产的矿井,一经发现,立刻依法予以关闭。 另外,《通知》还规定,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具体实施。如果煤矿企业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工复产,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发生重大事故的,追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从重追究。同时,吊销煤矿有关证照,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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