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滩煤矿规章赋予职工“拒绝权” | |||
| 煤炭资讯网 | 2008-6-30 8:49:48 局矿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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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名为《兖矿集团公司东滩煤矿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的规章,日前已经过该矿六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449名代表以投票表决方式全额通过。该规章赋予了职工“拒绝权”——应经而未经职代会讨论或审议的事项,职工有权拒绝接受。
东滩煤矿赋予了职工“拒绝权”。第十三条规定: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矿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矿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同时规定:“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矿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该《细则》赋予工会一定权利,规定:“妨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的;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不提交的;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违法与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的”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要求上一级行政组织和有关部门处理,对上一级行政组织和有关部门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细则》将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确定为不低于70%,而此前的规定为“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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