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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监局强化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

煤炭资讯网 2008-7-23 21:38:32    西北扫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沈阳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切实强化陕西省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陕西煤监局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强化煤矿“一通三防”基础工作的监察,确保通风可靠。

  1、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矿井通风、瓦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优化矿井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畅通,稳定可靠,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合理进行采掘布置,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风流断路、短路及多次串联等现象。

  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矿井,要设专用回风巷。矿井要以风定产,对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不起作用等问题的矿井,要立即责令进行停产整顿,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不整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严格安全管理人员准入。煤矿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小煤矿中专以上学历)。监察中要注重煤矿矿长对瓦斯治理重视程度的监察,以及总工程师、通风区长专业技术知识程度的监察。提高企业技术负责人、通风安全部门的地位,增强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的权威性。

  二、强化煤矿先抽后采的监察,确保抽采达标。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⑴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min。

  ⑵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大于或等于40立方米/min;年产量100-150万吨的矿井,大于30立方米/min;年产量60-100万吨的矿井,大于25立方米/min;年产量40-60万吨的矿井,大于2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及小于40万吨的矿井,大于15立方米/min。

  ⑶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经预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能够达到《基本指标》的要求。煤层经预抽瓦斯后,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含量和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基本指标》的要求。

  2、建立健全瓦斯抽采机构。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配足抽采专业技术人员,矿井应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3、落实各级管理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保证投入;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瓦斯抽采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瓦斯抽采机构和人员必须建立抽采岗位责任制,并制定落实的措施和办法。

  4、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不达标的,要责令压减产量、调整采掘布局,确保瓦斯治理到位;生产矿井要采取强制措施减头减面、限人限产;在建矿井要加强瓦斯防治。韩城矿务局要坚持开采解放层,落实减面、减产、减人的措施,保证一个采区的独立通风系统作业人员不能超过100人。彬长矿区高瓦斯矿井要保证抽放系统的正常工作。

  三、强化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监察,确保监控有效。

  1、所有矿井要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并达到县域联网。

  2、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要正常,监控要有效,做到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有专人对系统负责管理和维护。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中心能适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3、瓦斯传感器等仪器设备要齐全完好,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为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4、加强监测监控专职人员的培训,改变一些煤矿虽然安装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但形同虚设的情况。

  四、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管理到位。

  1、督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认真落实全国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推动瓦斯治理工作的落实;督促企业和管理部门制定“十一五”后三年瓦斯治理规划和考核办法。矿井的瓦斯治理要有规划、有阶段性实施计划、有考核奖惩制度和办法;督促企业加大瓦斯治理的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矿井通风、抽采抽放、监测监控系统的配套完善和升级改造。

  2、继续坚持开展瓦斯督导工作,加强对瓦斯督导组的指导。对各督导组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实施跟踪监察。

  3、继续建立和完善重大隐患台帐,要挂牌跟踪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要认真排查治理瓦斯等重大安全隐患。

  4、强力推动韩城市、耀州区建立地方瓦斯治理示范县的工作,督促地方政府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5、落实“十一五”后三年小煤矿关闭计划,通过整合提高小煤矿的产量规模、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要鼓励引导国有煤矿通过兼并、收购、控股、托管等形式,对小煤矿进行改造,通过改造提升小煤矿管理水平。争取2010年大型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95%以上,中型煤矿达到80%以上,小型煤矿达到40%以上。

  五、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察。

  1、紧紧围绕“十六字工作体系”,加强瓦斯治理及通风系统的重点监察,突出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察,把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作为煤矿安全监察的重中之重;确保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和煤层自然发火严重矿井重点监察计划的完成。

  2、结合瓦斯治理开展多种形式的监察。组织和抽调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瓦斯治理专项监察,适时开展各分局间的交叉互检活动,提高专业监察的效能。要制定专门的瓦斯专项监察内容和处罚办法,实行瓦斯超限一票否决制度。

  3、提高门槛,严格准入,严把煤矿新建、改扩建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审批关。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同时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先抽采,后施工,凡达不到瓦斯治理要求的,一律不得准入和审查批准。

  4、近期将举办一次“一通三防”、瓦斯抽放、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放顶煤开采技术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监察员业务水平。



来源: 陕西煤监局      编 辑:西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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