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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监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采煤方法改革的意见》

煤炭资讯网 2008-7-6 12:22:47    西北扫描

新煤行管发〔2008〕2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兵团发改委,各地(州、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神华新疆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兖矿新疆能化(矿业)有限公司、徐矿集团新疆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发〔2007〕32号文件精神,促进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遏制浪费资源、破坏资源的现象,全面提高我区煤炭工业整体发展水平,推进煤矿采煤方法改革,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促进安全生产标本兼治,保障煤矿开采正规化、生产集中化、采煤机械化、回采工艺科学化,结合我区煤矿实际,对采煤方法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凡未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开采的矿井应进行采煤方法改造;实现壁式开采的,应当对采煤工艺进行改革,推行机械化采煤。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煤方法改革;开采近水平、缓倾斜及倾斜煤层的矿井,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煤方法改革。

到2009年底,全区基本实现所有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矿井全部完成采煤方法改革。到2010年底,全区机械化开采程度达到70%以上。

二、基本要求

(一)积极应用高产、高效、安全的采煤工艺。根据煤层赋存条件,通过采煤方法改革,力争实现矿井安全、高产、高效和通过“一井一面”集中生产,达到设计(核定)生产能力。

(二)采煤方法改造应当体现技术进步。厚煤层积极采用放顶煤开采,并应当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关于放顶煤的有关要求,妥善解决顶板、防火、防尘、资源回收率及超前预裂等方面的问题。近水平、缓及倾斜煤层优先选用综合机械化采煤;煤层厚度4m~6m的缓倾斜煤层推荐采用一次采全高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有一定地质变化的煤层推行高档普采;稳定或较稳定薄煤层推广刨煤机采煤。急倾斜厚度4m以下煤层开采推荐采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方法;厚度8m以上煤层采用水平分段壁式放顶煤垮落式管理顶板的采煤方法。

(三)对地质条件变化大、赋存不稳定的煤层,确因地质条件所限不能实现壁式开采的,经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采用的采煤方法和开采安全状况进行论证,由地(州、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可以采用其他安全有保障、回采率明显提高的采煤方法。

(四)矿井采煤方法改革要注重选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提高矿井机械化程度,选用的机械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

(五)煤矿企业应加强地质工作,切实提高矿井地质勘查精度,采取先进手段超前探测和预报,为矿井采煤方法改革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

三、组织实施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加强领导,制定本地区的采煤方法改革方案,积极支持煤矿进行采煤方法改革,鼓励煤矿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并监督实施。各煤矿企业应制订矿井采煤方法改造方案,强化管理,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培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自身技术力量不足时应聘请高素质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煤矿企业要积极与科研单位协作,大力开展采煤方法实验及采煤方法改革实施工作,尤其是厚度4~8m的急倾斜煤层新型采煤方法的探索、研究及实验。

四、政策支持

本地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要求矿井全面停产整改时,应根据事故性质和采煤工艺,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改方案和停产整改时限,对实现了采煤方法改革且确无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可不停产,确需停产整改的,停产时间的长短应考虑工作面顶板管理、防灭火等不利因素,以免造成新的安全隐患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实现了采煤方法改革的矿井,应优先复产验收,尽量缩短停产时间。

五、其他

对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而不进行采煤方法改革或不按程序要求进行采煤方法改革的矿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来源:新疆煤监局      编 辑:西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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