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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一井下员工经常蹬钩“三违”,在多次“三违”多次罚款后,终于在最后一次蹬钩中失去了自已生命,其妻状告矿里,为什么丈夫多次蹬钩,不将其开除,如果早一点开除,也许丈夫还能留下一条性命,面对这样的质问,矿里还真不知如何回答。这也引起了笔者的深思。
对于严重“三违”,目前采用最为流行的恐怕是“五谈”帮教,从矿领导到女工委员会再到工会、安监部最后到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每一个环节都会对“三违”人员进行层层批评和语重心长的教育,最后“三违”人员家属的签字,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是妻子协助丈夫搞好安全生产的一种义务,并由此承担各种后果所进行的“承诺”,包括罚款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
其实从煤矿安全生产的过程来看,处处可见“承诺”制的影子,首先从开矿来说,投资者必须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矿井安全投入必须保障员工安全最起码的安全系数,这个门槛越高,员的安全系数也越大,这是投资者保障员工安全首先须具备的“承诺”,此处还有劳动保险的承诺以及劳动者最低工资的承诺等等,当然员工在作业安全的前提下也应做不违章、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承诺。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丈夫来说,他不会去冒险肓干,因为他知道,自已的安全就是全家的幸福,同样对于一个负责任的妻子来说,对于丈夫那怕是一次“三违”,她都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常吹忱边风,此时双方心灵的“承诺”也许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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