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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煤危机:4%的另一面

煤炭资讯网 2009-1-12 11:04:05    能源新闻

    增值税从13%调至17%,一直都是2008年年底福州全国煤炭订货交易会煤炭企业统计成本增加的重要理论支撑,也是煤炭企业涨价的重要谈判筹码。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以前国家对煤炭企业少征收的4%,都由煤炭下游的电力、冶金、化工行业承担了。现在煤炭企业赢利状况良好,而发电企业整体亏损,增值税政策的变化,只是使煤炭企业与其他企业处于相同的税收条件下,没有了优惠,对煤炭下游企业而言,相应减轻了税收负担。我理解这也应该是一种国家宏观调控的措施吧。”某电力集团燃料中心财务总监给出了4%的一种解释。

  那么,这个多出来的4%真的给煤炭企业带来如此巨大的成本压力吗?

  煤企减利电企补亏

  根据增值税额计算公式,结合电力和煤炭双方产业链关系,就可以说明4%的奥秘:煤炭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销项税A(13%×销售额)-进项税B(17%×生产成本),而电力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销项税C(17%×销售额)-进项税D(13%×燃料费用+17%其他生产花费)。火电企业将近70%是燃料成本,其购进煤炭的进项税额即煤炭企业的销项税额,而火电企业以17%的销项税抵扣13%的进项税,少抵扣的4%却只能由发电企业内部消化。

  我们可以进行一个简单的测算,假定煤炭出矿价400元/吨不变,增值税率由13%调整到17%,煤炭企业每销售一吨煤,减利12.1元,用于多交增值税12.1元;发电企业每耗用一吨煤,减少燃料成本12.1元,可少交增值税12.1元。

  如果按照这个价格测算,神华集团2009年预计产能为2亿吨,增加增值税、减少利润24.2亿元,相比神华集团2008年450亿元的巨额利润,仅占5.38%,并不会像外界所说那样,有可能导致企业亏损。

  而相比之下,电力企业2008年约耗煤13亿吨,则可减亏157.3亿元,将近占660亿元亏损额的四分之一。

  并非“狼来了”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增值税变化给煤炭企业带来的成本压力,并非像外界所说的那样如狼似虎。

  1994年,国家曾出台相关规定,将金属矿、非金属矿税率由17%降低至13%,帮助矿产企业减轻由于购进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负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出的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这项规定的基础是增值税转型改革,其中涉及将原先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改为可以抵扣。

  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到现在可以抵扣,所有行业均如此,只有部分地区提前几年试行。因此,国家原先少收4%的增值税是增加了煤炭企业的利润,而这个利润来源就是煤炭的下游企业。

  更有多方分析显示,增值税转型对于煤炭行业只是“短期利空”,从长远角度看,国家鼓励购置设备,在拉动内需的同时提高全行业机械化水平,这也有利于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



信息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编 辑: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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