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31家煤矿受贿35次 禹州市安检局原副局长被判5年 | |||
| 煤炭资讯网 | 2009-12-3 14:07:48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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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李国斌 今报许昌讯 禹州市安检局原副局长陈某,检查31家煤矿受贿35次,贿赂款共计13.3万元。11月30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陈某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6年3月初,陈某任禹州市安检局副局长不久,即担任该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组组长,负责对全市煤矿停产整顿后的复工复产工作进行验收。 这期间,他在某煤矿井下验收时,该矿矿长李某趁黑将一信封塞到他手中,并请他照顾使煤矿的验收顺利过关。几经推托后,陈某心惊肉跳地将信封装进衣兜里。回到家里以后,陈某发现信封内装有现金5000元,他连忙小心地放到家中的抽屉里。过了一段时间他见平安无事,又把钱存入银行。 尝到甜头后,陈某以为自己终于找到了一个发财的门路,遂在此后的工作中,每逢下煤矿检查,陈某必积极参加并亲自带队,凡给其“意思”的煤矿均“高抬贵手、一路绿灯”;不给其“表示”的则对其横挑鼻子竖挑眼、从严“整治”。 自2006年3月至2009年5月,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禹州市辖区内31家煤矿企业的矿长或负责人的贿赂35次,并为他们谋取利益,贿赂款共计13.3万元。 2009年7月1日,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陈某收取贿赂,遂通知陈某到许昌市检察院进行询问。经教育,陈某主动供述了收受李某等3人贿赂共计2.1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刑拘后,陈某又供述了其收受杜某等32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但考虑到陈某归案后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同时,在侦查、诉讼期间,陈某退出全部赃款,亦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陈某当即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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