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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黑老大垄断煤炭销售被判死缓

煤炭资讯网 2009-12-4 10:41:12    焦点话题

  本报讯(聂敏宁 魏庆锋 记者 田莉)57岁的陈景春在乐山称霸十余年,期间到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杀人,还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经营敛财1911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省高院终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陈景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13名同伙也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

  组织涉黑组织敲诈勒索

  1992年至2007年,陈景春以其承包的牛沟煤矿和非法成立的五通桥区煤炭协会为依托,以资助开煤矿、买地等手段拉拢他人,形成以其为核心、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垄断当地的生猪、煤炭销售,违法所得现金1911.9万余元。此外,陈景春指使、纵容其他成员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窝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22起,致死1人,致伤十余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省高院终审宣判死刑

  今年6月15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景春死缓、其妻李金华有期徒刑17年半、其弟陈景龙有期徒刑15年。一审判决作出后,陈景春、李金华等10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陈景春在上诉中称,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川高院审理认为,陈景春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窝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维持原判。团伙其余13人先后参与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窝藏罪,法院对其进行相应判决处罚。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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