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铁运处制定《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管理办法》 | |||
| 煤炭资讯网 | 2009-2-16 15:30:11 简讯 | ||
|
【本网讯】 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机制,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近日,山东兖矿集团铁运处制定印发《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管理办法》,以确保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的有效落实。
安全行政问责管理办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原则、事故行政问责、事前行政问责、行政问责程序及事故和“三违”分级标准等。问责原则:坚持实行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一警示;突出预防为主、事前问责,实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预防性前移;业务保安部门对各类安全问题和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实行联带追究责任;按照责任追究对应标准,对负有多种安全责任及上级部门与企业处分意见不同的,执行最重的处分。 按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铁路运输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界定的主体责任、业务保安责任,“管理办法”突出了对在人身伤亡责任事故、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侥幸事故、设备产品质量导致的事故等四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事故管理中,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与业务保安责任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对有不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上级主管部门规章制度、指示指令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规章制度不力等主要事前安全责任不落实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与追究。在行政问责程序中规定,对各类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由安监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由纪委监察科、组干科、劳资科负责落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