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刁窝煤矿案昨开庭 46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 |||
| 煤炭资讯网 | 2009-5-13 11:54:25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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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杨昱郁)聚众斗殴、抢夺煤矿……市检察院以李海涛、李金扣等46 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夺罪等五项罪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昨日,轰动一时的去年“5·1” 抢夺刁窝煤矿案在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截至目前为止我市公开审理一案中涉案人数最多的一次。 昨日9时,46名被告人全部出庭,百名市民旁听。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后,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公诉人指出,2007年12月20日,浑源县刁窝煤矿法定代理人翟成珍与赵阔签订了刁窝煤矿转让股权委托书,然而2008年3月30日,翟成珍又与山西中汇大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同年4月19日,赵阔与贾玉忠签订了煤矿股权转让合同。不久,贾玉忠找赵阔商量接矿事宜时,得知煤矿已被翟成珍卖给中汇大地公司,二人遂商量强行接矿事宜,并让被告人宫治恒雇人于5月1日接矿。 2008年5月1日上午,被告人宫治恒和孙秀红纠结被告人李金扣、李海涛、米志军等百余人手持镐柄等作案工具到浑源县刁窝煤矿强行占矿。在将中汇大地公司人员赶走后,又到与刁窝煤矿相邻的中汇大地公司北花峪工作区一号作业区交涉倒渣一事。交涉未果,李海涛等人又围打该矿人员,打砸该矿车辆,致北花峪工作区作业人员王国兴死亡,王孔伟、罗文涛、罗文超三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涛、李金扣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罪、窝藏罪,依法追究被告人责任。 据了解,被告人李海涛,绰号“东北大个”,男,无业,2008年5月2日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被浑源县公安局拘留,同年6月7日经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李金扣,男,无业,系服刑人员,1993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4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17年,2001年1月2日被山西省监狱管理局认定保外就医一年,但后来并未继续服刑。2008年6月7日经浑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5日由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另悉,诸被告人还被指控其他犯罪事实6起。由于本案涉及被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预计此案审理时间为7—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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