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改用清洁能源的低保户,将获得市政府发放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这是昆明市政府常务会近日研究并原则通过的决定。
昆明市颁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称,2008年11月1日起,主城规划建设区330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茨坝、普吉;西至海源寺、眠山、马街;南至福保、六甲、广卫;东至呈贡大冲、黄土坡、官渡阿拉乡、东白沙河一线的区域)、呈贡新区规划建设区107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官渡区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至滇池沿岸;南至关山;东至白龙潭山、大尖山、大官山的区域)禁止销售、使用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
考虑到低保户的实际生活情况,昆明市政府常务会近日提出,对禁燃区内持有《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每户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条件是必须限期改用清洁能源,并保证其能用上煤气、电等清洁能源。
经初步核算,昆明市禁燃区内共有低保户23671户,涉及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县、经开区、高新区、滇池度假区。补贴发放将按照属地申请、逐级审核的原则,由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对禁燃区限期改用清洁能源的低保户进行环保认定,由属地政府和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对禁燃区限期改用清洁能源的低保户进行补贴审定,并要求张榜公示后才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