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关于开展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通知 | |||
| 煤炭资讯网 | 2009-6-17 17:49:05 要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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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 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09〕1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 一、工作目标 深刻吸取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公司屯兰煤矿“2·22”瓦斯爆炸、重庆市松藻煤电公司同华煤矿“5·30”煤与瓦斯突出等重特大事故教训,进一步督促国有重点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执法检查范围、时间和重点 (一)执法检查范围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成5个检查组,由局领导带队分别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山东、河南、四川、甘肃、新疆等10个重点省(区)进行检查;其他产煤省(区、市),由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检查。 (二)执法检查时间 在6月中下旬组织开展,检查时间5-7天(国家煤矿安监局检查组抵达时间,由各组另行通知)。 (三)执法检查重点 突出对事故多发、灾害严重,特别是存在重大瓦斯灾害和水患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进行检查。 国家煤矿安监局每个组检查2个省(区),在每个省(区)检查1-2个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集团公司)。 三、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检查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有关中央企业煤矿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重要讲话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吸取近期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事故教训,制定针对性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情况。 (二)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治理行动”部署及开展情况。检查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有关中央企业煤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针对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及时整改到位情况;隐患跟踪治理、挂牌督办、到期销号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等情况。 (三)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情况。检查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有关中央企业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技术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专用回风巷、瓦斯抽放系统情况;抽、掘、采平衡措施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立和运行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等情况。 (四)雨季“三防”和水害防治工作情况。检查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雨季“三防”工作安排部署和落实情况,防范山体滑坡、溃堤、溃坝、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安全的治理措施落实等情况;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方针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老空(窑)水防治措施等情况。 (五)结合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特点,需要检查的其他相关内容。 四、执法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煤矿集团公司,以及所检查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有关中央企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瓦斯、水害防治等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资料。查阅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煤矿集团公司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瓦斯、水害防治等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工作安排部署的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资料;查阅煤矿企业和煤矿的有关文件、纪要、规程、制度、图纸等资料。 (三)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力求发现真实情况和共性问题。现场检查要与监察执法相结合。对现场查出的重大隐患,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责令停止作业等行政处罚意见,并及时通报相关地方政府。 (四)反馈意见。国家煤矿安监局检查组在每个省(区)的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将向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活动,认清当前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单位要紧急行动起来,进一步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取得实效。 (二)深入细致,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细致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查出的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要进行分级建档、分级管理。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结合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加以研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负责部门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三)认真总结,做好情况汇报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重大隐患和问题,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听取煤矿企业相关汇报,专题研究亟待解决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并协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帮助煤矿企业及时消除重大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自行组织检查的省(区、市),请于 联系电话:010-64463032(带传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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